剴剴案社工一審判刑後,台灣兒少保護制度該如何修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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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26年4月16日剴剴案社工陳尚潔一審遭判過失致死2年。法院從法律形式來源、制度性接管與事實承擔三層論據認定保證人地位。國教行動聯盟以中立法律分析指出:判決法理站得住腳,但正因如此,立法必須跟上司法。 --- 剴剴案社工一審判刑後,台灣兒少保護制度該如何修補? 2026年4月17日 國教行動聯盟 審稿|王瀚陽(理事長) 兒少權益 新聞稿 剴剴案社工判刑的法理基礎與制度啟示為何? 法理分析: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15條不真正不作為犯理論,從法律形式來源、制度性接管與事實承擔三層論據認定社工保證人地位,判處過失致死有期徒刑2年。就法理而言,此一論證邏輯可以成立。 制度問題:正因保證人地位在法理上站得住腳,才更凸顯立法層面的空白——現行法律對社工義務邊界、注意義務標準、高風險升級機制均無明文規定。 行動呼籲:國教盟提出三大訴求:立法院召開公聽會、修訂《兒少權法》明定責任分工、修訂《社工師法》建立注意義務標準,讓判決揭示的法理缺口透過立法補齊。 剴剴案社工一審被判過失致死2年,是台灣司法史上首次對兒保社工科以刑事責任。國教行動聯盟從法理層面分析認為:法院的保證人地位認定具有三層論據支撐,在學理上可以成立。但正因如此,本案帶出的核心命題不是「判決對不對」,而是「立法跟不跟得上司法」——如果國家要讓社工承擔保證孩子安全的法律責任,就必須同步在法律中明定義務範圍、注意義務標準、高風險升級機制與機構責任,而非讓法院在法律空白中逐案補位。[1] 國教盟理事長王瀚陽回應剴剴案社工一審判決(202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