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P-G01 社工注意義務標準

對應條號:70-1  |  提案單位:國教行動聯盟  |  狀態:本盟自提新增條(立法格式)

📜 條文草案(立法格式)

國教盟版條文(立法格式)

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第 70 條之 1(增訂)— 社工職務義務範圍與書面分工

(第 1 項 — 義務邊界明定)

主管機關依本法執行兒少保護業務,涉及訪視、調查、處遇、安置、追蹤等行為時,應於書面分工中明定下列事項:

一、主管機關內部:督導、主責社工、協力社工之職權範圍與責任分配

二、委外辦理時:主管機關、受託機構、督導人員、主責社工、協力社工、安置單位之職權劃分

三、通報層級:何種徵候應於何時內通報、通報後之處理流程

四、聯合訪視之啟動條件與執行單位

五、危機升級程序(配合本法第 70 條之 2 高風險升級機制)

六、書面記錄與資料交換義務

(第 2 項 — 書面分工的法律效力)

未依前項完成書面分工者,主管機關與受託機構應就保護責任承擔連帶責任;不得僅以受託事實推定單一社工負全部保護責任。

(第 3 項 — 注意義務認定標準)

認定第一線社工於執行兒少保護業務時是否已盡注意義務,應依下列標準綜合判斷:

一、書面分工是否明確記載當事社工之職權範圍

二、社工於執行時是否依規定頻率訪視、依規定通報、依規定升級

三、社工於發現異常徵候時是否徵詢督導意見、申請第二專業複核

四、社工執業時所獲機構支持與訓練是否合理(機構是否提供必要資源)

五、案量是否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合理上限內

(第 4 項 — 案量上限法定化)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兒少保護社工之合理案量上限。高風險案件每位社工不得逾 20 案;一般案件每位社工不得逾 30 案。受託機構違反者,主管機關得依第 X 條規定終止委託。

(第 5 項 — 機構共同責任)

受託機構應就機構整體之督導體系、案量分配、培訓機制是否合於前條規定承擔機構責任。機構所屬人員因業務行為成立過失致死或重大傷害時,機構亦應就管理失當之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 6 項 — 主管機關訓練義務)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或委託辦理下列訓練,並建立認證制度:

一、注意義務標準與書面分工實務

二、結構化決策工具(SDM)操作

三、高風險徵候辨識

四、跨機關會商實務

五、紀錄撰寫與法律保護

💡 立法理由與援引依據

為何需要這條?

剴剴案中,各方對「主責社工」認知分歧 — 檢方認定陳尚潔為主責、辯方主張施盈如才是主責、施盈如本人卻證稱「沒有主責社工」。法律未明定分工,卻又在事後以保證人地位追究個人責任,義務邊界的不確定性嚴重影響社工執業的可預見性。

剴剴案一審判決(2026-04-16)定位社工為「保護者保證人」,但同時指出:「法律把風險樣態寫得更細,卻沒有把專業責任邊界寫得更清楚。」此正是本條增訂之核心動機。

國際對標

1. 德國 SGB VIII §8a 第 2 項(已入庫)

Vereinbarungen mit den Trägern von Einrichtungen und Diensten, die Leistungen nach diesem Buch erbringen, sind sicherzustellen, dass...

「Jugendamt 委託其他社會服務機構執行兒童保護任務時,應透過書面協議確保受託機構之專業人員具備危害評估能力、得徵詢內部諮詢人員、與 Jugendamt 之資訊交換義務。」

— 德國法律明文要求 書面協議,且未完成書面協議的責任 fall back to Jugendamt。

2. 英國 Working Together to Safeguard Children 2023

3. 美國 17 州善意豁免(Good Faith Immunity)

為何這是零條款缺口

衛福部 2026-04-21 預告版 B01 在保護章(§72-§97)、消極資格章(§105-§119)、附則章均未明定社工注意義務的內容、書面分工要件、案量上限

預期效果

1. 社工面:依書面分工執業 + 程序合規 → 推定盡注意義務,降低個人化刑責風險

2. 機構面:必須提供合理案量、督導、訓練,否則承擔連帶責任 — 倒逼機構正視結構問題

3. 主管機關面:必須訂定明確 SOP、訓練體系、案量公告 — 倒逼制度完善

4. 司法面:法院判斷注意義務有具體標準,避免「以結果論倒推」的等價性問題

風險與配套

| 風險 | 對策 |

|---|---|

| 案量上限訂得太緊機構難達標 | 配套:中央主管機關應同時擴大公務員專責編制(對應 KR01 韓國 664 名公務員模式) |

| 機構連帶責任使受託機構退場 | 配套:政府應接管退場機構之業務,不得倒退至「兒福不可委外」極端 |

| 注意義務認定仍可能寬嚴不一 | 配套:由衛福部與司法院建立判斷指引(類似醫療常規) |

本草案使用權限:本盟對外開放使用,鼓勵立法委員作為提案文字基礎、媒體深度報導採訪題材、學術研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