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P-G02 高風險升級處理機制

對應條號:70-2  |  提案單位:國教行動聯盟  |  狀態:本盟自提新增條(立法格式)

📜 條文草案(立法格式)

國教盟版條文(立法格式)

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第 70 條之 2(增訂)— 高風險升級處理機制

(第 1 項 — 高風險徵候列舉)

主管機關於收到通報或執行訪視時,發現未滿三歲之兒童或經評估為高風險之兒少,出現下列高風險徵候之一者,應於 24 小時內完成第二專業人員之複核評估:

一、非意外傷勢(包括瘀傷、燙傷、骨折等於不合理部位或型態出現)

二、營養或體重異常下降

三、反覆拒絕訪視或拒絕照顧者觀察

四、照顧環境驟變(搬遷、家庭結構變動等)

五、照顧者情緒失控、酒精或藥物影響

六、兒少明顯退縮、恐懼、過度警戒或行為退化

(第 2 項 — 雙人訪視原則)

前項第二專業複核應由具兒少保護專業之社工兩人以上共同進行,且其中至少一人應具備五年以上兒少保護實務經驗。

(第 3 項 — 跨機關聯合介入)

經第二專業複核確認高風險時,主管機關應於 48 小時內啟動下列措施之一或多項:

一、聯合訪視(社工 + 警察)

二、醫療檢視(由衛生主管機關協調指定醫師)

三、緊急保護或安置

四、跨機關會商(包含教育、衛生、警政、社政之代表)

(第 4 項 — 受託機構責任)

受託執行兒少保護業務之機構及督導,未依前三項規定為複核或啟動程序者,主管機關得依第 X 條規定終止委託,並由主管機關自行接管。

(第 5 項 — 主管機關訓練義務)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兒少保護專業人員之分級評估、第二專業複核、高風險徵候辨識訓練;訓練內容應參考國際最新實證研究及兒虐死因回溯分析結果。

💡 立法理由與援引依據

為何需要這條?

剴剴案中,社工陳尚潔在三次訪視觀察到剴剴有「額頭瘀傷、一夜掉三顆牙齒、精神狀態不佳」等異常徵候,但未啟動進一步升級程序。一審判決定位社工為「保護者保證人」,判刑 2 年。

問題核心:法律要求保證人責任,卻未明定責任邊界與升級程序。當異常徵候出現時,什麼時候必須升級?升級到誰?升級後採取什麼措施?衛福部 2026-04-21 預告版 B01 的保護章雖整合保護性與高風險家庭通報、調查、處遇及緊急保護機制,但沒有寫入分級評估、雙人訪視、跨機關會商、立即升級的具體條文。1 歲以下嬰幼兒雙人訪視原則仍僅停留於《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文件層級,而非法律義務。

國際對標

1. 德國 SGB VIII §8a 第 1 項(最強對標)

「Jugendamt 知悉兒少福利受危害之重大徵候時,應由多名專業人員共同評估(im Zusammenwirken mehrerer Fachkräfte einzuschätzen)危害風險。」

— 即「多人評估制度」的法律強制力。德國於 2006 年凱文案(Bremen)後制定 BKiSchG 2012,將原本行政指引升格為法律義務。

2. 韓國 2020 鄭仁案後 24 小時即時響應

3. 英國 MASH(Multi-Agency Safeguarding Hubs)

4. 日本児虐法 §8(48 小時原則)

為何這是零條款缺口

衛福部 2026-04-21 預告版 B01 的保護章僅「整合」現有條文,未明文「分級評估」「雙人訪視」「跨機關會商」「立即升級」。即使本次修法增至 165 條,本項仍為零條款。

預期效果

1. 個案層面:1 歲以下嬰幼兒、收出養期間兒少、家暴目睹兒等高風險案件,可預防剴剴案類事件

2. 制度層面:第二專業複核制度為社工提供「集體承擔」結構,降低單一社工承擔保證人責任的不對稱壓力

3. 跨域層面:跨機關會商機制可解決台灣兒保 / 衛政 / 警政 / 教育之間情報斷裂問題

風險與配套

| 風險 | 對策 |

|---|---|

| 社工人力不足無法雙人訪視 | 第二專業可由督導、跨機構支援人員擔任,不一定要兩名主責社工 |

| 24 小時時限太緊 | 第二專業可遠端視訊複核,不一定要實地 |

| 跨機關會商效率低 | 訓練+SOP 標準化(參考英國 MASH 模式) |

| 「高風險徵候」認定有爭議 |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檢核工具(參考美國 12 點兒虐臨床表徵) |

本草案使用權限:本盟對外開放使用,鼓勵立法委員作為提案文字基礎、媒體深度報導採訪題材、學術研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