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P-G02 高風險升級處理機制
📜 條文草案(立法格式)
國教盟版條文(立法格式)
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第 70 條之 2(增訂)— 高風險升級處理機制
(第 1 項 — 高風險徵候列舉)
主管機關於收到通報或執行訪視時,發現未滿三歲之兒童或經評估為高風險之兒少,出現下列高風險徵候之一者,應於 24 小時內完成第二專業人員之複核評估:
一、非意外傷勢(包括瘀傷、燙傷、骨折等於不合理部位或型態出現)
二、營養或體重異常下降
三、反覆拒絕訪視或拒絕照顧者觀察
四、照顧環境驟變(搬遷、家庭結構變動等)
五、照顧者情緒失控、酒精或藥物影響
六、兒少明顯退縮、恐懼、過度警戒或行為退化
(第 2 項 — 雙人訪視原則)
前項第二專業複核應由具兒少保護專業之社工兩人以上共同進行,且其中至少一人應具備五年以上兒少保護實務經驗。
(第 3 項 — 跨機關聯合介入)
經第二專業複核確認高風險時,主管機關應於 48 小時內啟動下列措施之一或多項:
一、聯合訪視(社工 + 警察)
二、醫療檢視(由衛生主管機關協調指定醫師)
三、緊急保護或安置
四、跨機關會商(包含教育、衛生、警政、社政之代表)
(第 4 項 — 受託機構責任)
受託執行兒少保護業務之機構及督導,未依前三項規定為複核或啟動程序者,主管機關得依第 X 條規定終止委託,並由主管機關自行接管。
(第 5 項 — 主管機關訓練義務)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兒少保護專業人員之分級評估、第二專業複核、高風險徵候辨識訓練;訓練內容應參考國際最新實證研究及兒虐死因回溯分析結果。
💡 立法理由與援引依據
為何需要這條?
剴剴案中,社工陳尚潔在三次訪視觀察到剴剴有「額頭瘀傷、一夜掉三顆牙齒、精神狀態不佳」等異常徵候,但未啟動進一步升級程序。一審判決定位社工為「保護者保證人」,判刑 2 年。
問題核心:法律要求保證人責任,卻未明定責任邊界與升級程序。當異常徵候出現時,什麼時候必須升級?升級到誰?升級後採取什麼措施?衛福部 2026-04-21 預告版 B01 的保護章雖整合保護性與高風險家庭通報、調查、處遇及緊急保護機制,但沒有寫入分級評估、雙人訪視、跨機關會商、立即升級的具體條文。1 歲以下嬰幼兒雙人訪視原則仍僅停留於《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文件層級,而非法律義務。
國際對標
1. 德國 SGB VIII §8a 第 1 項(最強對標)
「Jugendamt 知悉兒少福利受危害之重大徵候時,應由多名專業人員共同評估(im Zusammenwirken mehrerer Fachkräfte einzuschätzen)危害風險。」
— 即「多人評估制度」的法律強制力。德國於 2006 年凱文案(Bremen)後制定 BKiSchG 2012,將原本行政指引升格為法律義務。
2. 韓國 2020 鄭仁案後 24 小時即時響應
- 鄭仁案 16 個月女嬰於 2019-10 被收養,2020-10 死亡前曾 3 次通報未介入
- 觸發 2021 改正:警察+社工聯合 24 小時即時響應、즉시분리제(即時分離)、即使僅有徵候之累計通報亦得分離
3. 英國 MASH(Multi-Agency Safeguarding Hubs)
- Working Together to Safeguard Children 2023 規範
- 警察+社工+教育+衛生+心理共同辦公,跨機關情報即時共享
4. 日本児虐法 §8(48 小時原則)
- 児童相談所接獲通報後,48 小時內必須實地探視確認児童狀況
- 2017 修正入法,2018 目黒區案後再強化
為何這是零條款缺口
衛福部 2026-04-21 預告版 B01 的保護章僅「整合」現有條文,未明文「分級評估」「雙人訪視」「跨機關會商」「立即升級」。即使本次修法增至 165 條,本項仍為零條款。
預期效果
1. 個案層面:1 歲以下嬰幼兒、收出養期間兒少、家暴目睹兒等高風險案件,可預防剴剴案類事件
2. 制度層面:第二專業複核制度為社工提供「集體承擔」結構,降低單一社工承擔保證人責任的不對稱壓力
3. 跨域層面:跨機關會商機制可解決台灣兒保 / 衛政 / 警政 / 教育之間情報斷裂問題
風險與配套
| 風險 | 對策 |
|---|---|
| 社工人力不足無法雙人訪視 | 第二專業可由督導、跨機構支援人員擔任,不一定要兩名主責社工 |
| 24 小時時限太緊 | 第二專業可遠端視訊複核,不一定要實地 |
| 跨機關會商效率低 | 訓練+SOP 標準化(參考英國 MASH 模式) |
| 「高風險徵候」認定有爭議 |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檢核工具(參考美國 12 點兒虐臨床表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