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P-G06 起訴前專業審查

對應條號:社工師法-20-2  |  提案單位:國教行動聯盟  |  狀態:本盟自提新增條(立法格式)

📜 條文草案(立法格式)

國教盟版條文(立法格式)

本條建議分兩部分立法:(A) 社會工作師法 §20 修正 + §20-1 + §20-2 增訂;(B) 兒少權法附則章呼應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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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社會工作師法第 20 條(修正)、第 20 條之 1(增訂)、第 20 條之 2(增訂)

§20(修正:涉訟法律協助由「得提供」改為「應提供」)

社會工作師於執行業務涉及訴訟、行政訴訟、調查程序時,主管機關及其僱用機構應提供法律諮詢、訴訟扶助、調查陪同等協助;原條文「得提供」修正為「應提供」。

§20 之 1(增訂)— 程序合規推定條款

社會工作師執行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時,有下列情形者,推定已盡專業上必要注意義務:

一、依規定頻率訪視

二、發現異常已通報

三、訪視受阻已升級

四、依書面分工執行

五、發現異常已徵詢督導意見、申請第二專業複核

前項推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

一、故意漠視兒少受虐徵候

二、重大過失

三、明知不實記載

§20 之 2(增訂)— 起訴前社會工作專業審查

檢察官就社會工作師因執行兒少保護業務涉嫌過失犯罪起訴前,應徵詢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社會工作專業審查委員會」意見

審查委員會應於 60 日內完成評析意見,提供檢察官參考。意見不拘束檢察官起訴決定,但應隨案附卷,並於起訴書中說明採納或不採納之理由。

(委員會組成)

社會工作專業審查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任期 3 年,獨立於行政部門:

一、資深兒少保護社會工作師 5 人

二、社會工作學者 2 人

三、法律學者 2 人

四、兒科醫師 1 人

五、檢察官 1 人(由法務部推派)

六、社會公正人士 2 人

委員以提名遴選方式產生,單一性別不得超過三分之二;且應有原住民、新住民代表。

(評析意見內容)

審查委員會之評析意見應包括:

一、被審查社工是否依本法第 20 條之 1 程序合規

二、案件是否反映系統性失靈(機構督導、制度設計、案量超載等)

三、是否有合理懷疑社工故意 / 重大過失 / 不實記載

四、其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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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附則章(呼應)

社會工作師因執行本法所定兒少保護業務涉嫌過失犯罪時,應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20 條之 1、第 20 條之 2 規定為程序合規推定及起訴前專業審查

💡 立法理由與援引依據

為何需要這條?

起訴前專業審查機制是最具爭議、也最具急迫性的空白。

剴剴案一審判決(2026-04-16)定位社工為「保護者保證人」,判刑 2 年,為國內首例。若無起訴前審查機制,恐引發第一線社工集體離職與防禦性實務(過度通報、過度安置、拒絕接案),反而不利兒少最佳利益。

2026-04-02 已有 19 校社工系所教師聯合聲明、社工師公會全聯會於 4-16 明確反對責任個人化。

國際對標

1. 美國 17 州善意豁免(已入庫:US01)— 最強對標

2. 英國 Munro Review 2011(已入庫:GB01)

3. 醫療類比:醫療法 §82 第 3、4 項 +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32

4. 美國 DeShaney 案教訓(反面)

為何這是零條款缺口

兒少權法、社工師法均未納入起訴前審查機制。剴剴案後相關修法(社工師法 2025 三讀)雖處理執業安全、懲戒機制、消極資格,但未納入注意義務標準與起訴前審查。

預期效果

1. 社工面:程序合規 → 推定盡注意義務 + 起訴前審查 = 雙重保護,免於個人化刑責

2. 司法面:檢察官起訴前有專業意見參考,避免「以結果論倒推」

3. 制度面:審查委員會分析的系統性失靈 → 立法機關可據以修法,形成正向循環

4. 倫理面:法律明文保障善意執業的社工 → 不易陷入防禦性實務

風險與配套

| 風險 | 對策 |

|---|---|

| 起訴前審查拖延刑事程序 | 第 §20-2 訂 60 日內完成評析,逾期視同無意見 |

| 審查委員會被認為偏袒社工 | 委員會獨立性 + 社會公正人士 + 檢察官代表 |

| 兒少及家屬權益受影響 | 配套:被害人保護仍依刑事訴訟法,審查不影響告訴權 |

| 立法緩慢 | 配套:可優先修《社會工作師法》(2025 已三讀過,可再修),後修兒少權法附則 |

本草案使用權限:本盟對外開放使用,鼓勵立法委員作為提案文字基礎、媒體深度報導採訪題材、學術研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