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P-G06 起訴前專業審查
📜 條文草案(立法格式)
國教盟版條文(立法格式)
本條建議分兩部分立法:(A) 社會工作師法 §20 修正 + §20-1 + §20-2 增訂;(B) 兒少權法附則章呼應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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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社會工作師法第 20 條(修正)、第 20 條之 1(增訂)、第 20 條之 2(增訂)
§20(修正:涉訟法律協助由「得提供」改為「應提供」)
社會工作師於執行業務涉及訴訟、行政訴訟、調查程序時,主管機關及其僱用機構應提供法律諮詢、訴訟扶助、調查陪同等協助;原條文「得提供」修正為「應提供」。
§20 之 1(增訂)— 程序合規推定條款
社會工作師執行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時,有下列情形者,推定已盡專業上必要注意義務:
一、依規定頻率訪視
二、發現異常已通報
三、訪視受阻已升級
四、依書面分工執行
五、發現異常已徵詢督導意見、申請第二專業複核
前項推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
一、故意漠視兒少受虐徵候
二、重大過失
三、明知不實記載
§20 之 2(增訂)— 起訴前社會工作專業審查
檢察官就社會工作師因執行兒少保護業務涉嫌過失犯罪起訴前,應徵詢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社會工作專業審查委員會」意見。
審查委員會應於 60 日內完成評析意見,提供檢察官參考。意見不拘束檢察官起訴決定,但應隨案附卷,並於起訴書中說明採納或不採納之理由。
(委員會組成)
社會工作專業審查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任期 3 年,獨立於行政部門:
一、資深兒少保護社會工作師 5 人
二、社會工作學者 2 人
三、法律學者 2 人
四、兒科醫師 1 人
五、檢察官 1 人(由法務部推派)
六、社會公正人士 2 人
委員以提名遴選方式產生,單一性別不得超過三分之二;且應有原住民、新住民代表。
(評析意見內容)
審查委員會之評析意見應包括:
一、被審查社工是否依本法第 20 條之 1 程序合規
二、案件是否反映系統性失靈(機構督導、制度設計、案量超載等)
三、是否有合理懷疑社工故意 / 重大過失 / 不實記載
四、其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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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附則章(呼應)
社會工作師因執行本法所定兒少保護業務涉嫌過失犯罪時,應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20 條之 1、第 20 條之 2 規定為程序合規推定及起訴前專業審查。
💡 立法理由與援引依據
為何需要這條?
起訴前專業審查機制是最具爭議、也最具急迫性的空白。
剴剴案一審判決(2026-04-16)定位社工為「保護者保證人」,判刑 2 年,為國內首例。若無起訴前審查機制,恐引發第一線社工集體離職與防禦性實務(過度通報、過度安置、拒絕接案),反而不利兒少最佳利益。
2026-04-02 已有 19 校社工系所教師聯合聲明、社工師公會全聯會於 4-16 明確反對責任個人化。
國際對標
1. 美國 17 州善意豁免(已入庫:US01)— 最強對標
- 約 17 州推定社工善意,只在惡意 / 重大過失才排除
- 13 州僅在惡意 / 重大過失才排除豁免
- 少數刑事追訴案件均涉及故意漠視或偽造紀錄等極端情節
- 對應本條 §20-1 程序合規推定 + §20-2 起訴前審查 雙重保護
2. 英國 Munro Review 2011(已入庫:GB01)
- 從究責文化轉向系統思維(child-centred system)
- 對應本條的「審查委員會評析系統性失靈」精神
3. 醫療類比:醫療法 §82 第 3、4 項 +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32
- 醫療糾紛之醫審會鑑定機制
- 起訴前由醫審會鑑定,意見隨案附卷
- 本條第 §20-2 比照醫療模式,讓社工有與醫師相同的程序保障
4. 美國 DeShaney 案教訓(反面)
- DeShaney v. Winnebago County (1989):憲法不要求政府介入私人虐待
- 警示:若沒有法律明確的程序保障,社工的保證人責任會被「以結果論倒推」
為何這是零條款缺口
兒少權法、社工師法均未納入起訴前審查機制。剴剴案後相關修法(社工師法 2025 三讀)雖處理執業安全、懲戒機制、消極資格,但未納入注意義務標準與起訴前審查。
預期效果
1. 社工面:程序合規 → 推定盡注意義務 + 起訴前審查 = 雙重保護,免於個人化刑責
2. 司法面:檢察官起訴前有專業意見參考,避免「以結果論倒推」
3. 制度面:審查委員會分析的系統性失靈 → 立法機關可據以修法,形成正向循環
4. 倫理面:法律明文保障善意執業的社工 → 不易陷入防禦性實務
風險與配套
| 風險 | 對策 |
|---|---|
| 起訴前審查拖延刑事程序 | 第 §20-2 訂 60 日內完成評析,逾期視同無意見 |
| 審查委員會被認為偏袒社工 | 委員會獨立性 + 社會公正人士 + 檢察官代表 |
| 兒少及家屬權益受影響 | 配套:被害人保護仍依刑事訴訟法,審查不影響告訴權 |
| 立法緩慢 | 配套:可優先修《社會工作師法》(2025 已三讀過,可再修),後修兒少權法附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