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商干預拒菸政策的新包裝——台灣拒菸聯盟籲政府堅守《菸害防制法》立場,嚴防新興尼古丁產品擴張市場
行政院於 2026 年 6 月 25 日提案修訂《菸害防制法》[2],將「持有」電子煙納入禁止範圍,並將製造、輸入、供應及販賣電子煙的行為提升至刑事責任,同時加重網路平台違規廣告的處罰。台灣拒菸聯盟對此修法表達支持。
然而正當家長與全民同仇敵愾支持政府防制新興菸品與杜絕新興毒品之際,竟有部分人士積極傳播菸草業「非燃燒」、「減害」等誤導概念,要求電子煙、尼古丁袋等新興尼古丁產品合法化,並主張鬆綁新興菸品、將《菸害防制法》更名為《煙害防治法》。
台灣拒菸聯盟直指,此類論述一方面批評《菸害防制法》相關禁止的規定無法防制喪屍菸彈等新興毒品,一方面主張應開放號稱「較低風險代用選項」,替毒品問題解套;同時還假借 WHO 菸草控制框架公約(WHO FCTC)名義,包裝菸商長期推動的「減害」行銷論述,與 COP11(第 11 次締約方會議)最新討論方向明顯背道而馳。
秘書長郭斐然醫師指出,COP11 第 4.5 議程明確聚焦於防止與減少菸草消費、尼古丁成癮及二手菸暴露,並強調必須防範菸草產業以「減害」論述包裝其商業利益。多數締約方均指出,菸草業透過鎖定年輕人的行銷策略,以及產業資助研究所推動的誤導性減害論述,正削弱各國菸害防制政策,並促使青少年接觸新興尼古丁產品。
查核註記:WHO FCTC COP11(2025 年 11 月 17–22 日,日內瓦)臨時議程文件之議程項目 4.5 標題逐字為「Implementation of measures to prevent and reduce tobacco consumption, nicotine addiction… in light of the tobacco industry's narrative on 'harm reduction'(Articles 5.2(b) and 5.3 of the WHO FCTC)」,對應文件編號 FCTC/COP/11/10[1]。
菸害防制中心林清麗主任表示,部分人士引用電子尼古丁傳送系統(ENDS)及非尼古丁電子傳送系統(ENNDS)分類,主張應採取風險分級管理。然而,ENDS 與 ENNDS 僅為產品分類方式,WHO FCTC 從未要求各國依此進行危害分級,更未建議開放電子煙。COP11 報告反而記載,部分國家已全面禁止新興尼古丁產品之製造、進口與銷售,另有國家採取與傳統菸品同等甚至更嚴格管理措施。
理事長王瀚陽指出,近期危害校園與社會安全的喪屍菸彈,多透過電子煙裝置流通,部分甚至不含尼古丁,屬於非尼古丁電子傳送系統範疇。這顯示產品是否燃燒、是否含尼古丁,並不能作為危害高低的保證。以「非燃燒」或「較低風險」誤導並作為開放管理依據,只會讓青少年增加新型態成癮及健康風險。
理事長陶蓮生強調,COP11 第 5 號決議再次重申,締約方可依本國法律與公共衛生需求,採取超越公約最低要求的更嚴格菸害防制措施。對於衛福部研議擴大禁止持有電子煙、提高罰鍰、增訂製造輸入販售刑責,以及強化網路平台管理等措施,均符合 FCTC 精神與國際趨勢。
| 主張 | 菸草業/鬆綁方的說法 | 公共衛生端的回應 |
|---|---|---|
| 「非燃燒 = 低危害」 | 不燃燒就沒有焦油,所以危害較低,應開放 | 喪屍菸彈多透過電子煙裝置流通,部分甚至不含尼古丁——是否燃燒、是否含尼古丁,都不是危害高低的保證 |
| 「WHO 有分級,所以該分級管理」 | 引用 ENDS/ENNDS 分類主張風險分級 | ENDS 與 ENNDS 僅為產品分類方式;WHO FCTC 從未要求依此進行危害分級,更未建議開放電子煙 |
| 「更嚴格就是違反公約」 | 主張現行禁令超出公約要求 | 締約方可依本國法律與公共衛生需求,採取超越公約最低要求的更嚴格措施 |
行政院於 2026 年 6 月 25 日提案修訂《菸害防制法》,將「持有」電子煙納入禁止範圍,並將製造、輸入、供應及販賣電子煙的行為提升至刑事責任,同時加重網路平台違規廣告的處罰。台灣拒菸聯盟對此修法方向表達支持。
指菸草業以「非燃燒」「減害」「較低風險代用選項」等概念,主張新興尼古丁產品應合法化或分級鬆綁。WHO FCTC 第十一次締約方會議議程 4.5 明確以「防止與減少菸草消費、尼古丁成癮及二手菸暴露」為題,並在標題中直指菸草產業的「harm reduction」論述,對應公約第 5.2(b) 條與第 5.3 條。
董氏基金會菸害防制中心林清麗主任表示,部分人士引用 ENDS(電子尼古丁傳送系統)與 ENNDS(非尼古丁電子傳送系統)分類主張風險分級管理;然而這兩者僅為產品分類方式,WHO FCTC 從未要求各國依此進行危害分級,更未建議開放電子煙。
國教行動聯盟理事長王瀚陽指出,近期危害校園與社會安全的喪屍菸彈,多透過電子煙裝置流通,部分甚至不含尼古丁,屬於非尼古丁電子傳送系統範疇。這顯示產品是否燃燒、是否含尼古丁,並不能作為危害高低的保證。
依衛福部國民健康署《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114 年國中生電子煙使用率 2.1%(男 2.4%/女 1.6%)、高中職生 5.1%(男 6.5%/女 3.3%),推估約 4 萬名青少年使用電子煙;相較 112 年(國中 3.2%、高中職 6.3%)呈下降,但仍高於 107 年基準。
可以。全國家長會長聯盟理事長陶蓮生指出,COP11 第 5 號決議再次重申,締約方可依本國法律與公共衛生需求,採取超越公約最低要求的更嚴格菸害防制措施。衛福部研議擴大禁止持有電子煙、提高罰鍰、增訂刑責與強化網路平台管理,均符合 FCTC 精神與國際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