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本盟保留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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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任何人不得因 兒 童 及 少 年或 其 法定 理人之性別、性傾向、性 別認同、年齡、能力、地 域、族群、宗教信仰、政 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 條件之不同而有所歧...<br/>**本盟保留意見**:原則認同 CRC §2 不歧視原則,但**反對目前草案文字**——無客觀定義、無救濟程序、無罰則層級、未區分「合理差別待遇」與「歧視」,主觀認定恐引大量訴訟與爭議。本盟主張條文須先補「定義+救濟+罰則」

本盟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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