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本盟保留意見
條文摘要
本法所定事項,主 管 機 關 及 目的 事 業主 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主管機關擴增為 19 款,新增運動、數發、環境、個資)<br/>**本盟**:**§3 為升格倡議的法律承諾載體**——19 款主管機關擴增立意佳,但仍無跨部會勸告權,**主張第 3 條同步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升格為兒童家庭部 + 跨部會勸告權(對標日本こども家庭庁設置法 §4)+ 過渡條款 3 年內提出組織法草案**
本盟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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