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 本盟保留意見
條文摘要
任何人對於 兒 童 及 少 年不 得 有下 行為: 行 一、身體暴力。 二、精神暴力。 三、疏忽照顧。 四、性不當對待。 五、剝削或不法利用其勞 力。 四 六、...<br/>**本盟**:9 款身心虐待類型化是進步,但**「具體行為列舉」消失,部分行為被併入第 9 款「其他」是潛在退步**,主張公聽會追問
本盟立場
完整評估:本頁顯示為 165 條全條評估表之摘要。完整 4 維深度評估(優點、缺點、國際比較、本盟建議),可向本盟資料中心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