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 🟡 本盟保留意見

變動類型:🆕 新增

條文摘要

對違反 第七十 二條各款規定,且情節輕 微者,主管機關得令行為 人 接 受 下 列一 款 或數 之處置: 一、接受三小時以上十二 小時以下之兒童及 少年輔導管教...<br/>**本盟**:情節輕微處置 3-12 小時,**「情節輕微」認定標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本盟立場

完整評估:本頁顯示為 165 條全條評估表之摘要。完整 4 維深度評估(優點、缺點、國際比較、本盟建議),可向本盟資料中心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