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 本盟保留意見

變動類型:

條文摘要

前條第一項 緊 急 安 置 不得 超 過七 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 上 之 安 置 不足 以 保護 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 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 以三個月為限...<br/>**本盟**:主管機關訪視維持現行 §70 文字,**未補入委外責任鏈(RP-G05 缺口)**

本盟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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