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保證人地位法理到五大修法工程:台灣兒少保護體系如何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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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完整解構剴剴案保證人地位三層論據:法律形式來源、制度性接管與事實承擔。分析等價性原則與四大法制漏洞,提出五大修法工程。跨國比較德國Garantenlehre、美國DeShaney案、英國Munro Review、日韓經驗,以中立法律分析建構制度改革方向。 --- 從保證人地位法理到五大修法工程:台灣兒少保護體系如何重建? 2026年4月17日 國教行動聯盟 審稿|王瀚陽(理事長) 兒少權益 政策分析 保證人地位法理分析與制度改革方向為何? 法理解構:法院從法律形式來源、制度性接管與事實承擔三層論據認定社工保證人地位。本文分析認為此一論證在刑法學理上可以成立,但等價性原則的適用在法律對義務內容缺乏明文的情況下,判斷空間過大。 四大漏洞:行政罰與刑事責任脫節、社工師法缺乏刑法地位規範、機構共同責任制度闕如、系統性學習與獨立檢討機制缺位。 五大修法:明定社工義務邊界、建立組織共同責任、訂定程序合規推定、高風險案件強制配套法定化、刑事責任前置專業審查。跨國比較德、美、英、日、韓五國經驗。 台灣兒少保護體系需要從法理分析出發,透過立法填補司法判決所揭示的制度空白。剴剴案法院以三層論據認定社工保證人地位,在學理上具有可成立的基礎;但正因如此,才更凸顯現行法律在義務邊界、注意義務標準、組織責任與高風險升級機制上的結構性空白。國教行動聯盟從中立法律分析出發,不替社工辯護、不批評法院,而是以判決揭示的法理問題為起點,整合國際經驗提出五大修法工程與具體條文建議。[1] 國教盟理事長王瀚陽談兒少保護體系改革(202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