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冊基本資料
- 名稱/頁數:《2025 교육활동보호 매뉴얼》,全 220 頁。
- 發行:韓國教育部教員政策課 + 韓國教育開發院(KEDI),17 個市・道教育廳「教育活動保護中心」協力。
- 定位:給學校、教育支援廳承辦人、教權保護委員會委員的全流程操作手冊——涵蓋預防教育、通報、調查、審議、處分、被害教師支援、會議逐句腳本、全套公文書式。
- 法源:《教員地位法》+施行令+教育部告示第 2024-20 號;附錄收相關法規全文(pp.169-217)。
二、全鏈條處理時限(pp.30-66)
學校認知即介入、加害被害即時分離(校長逕為,最長 7 日)、24 小時內通報教育支援廳;5 日內提交發生報告書;重大案件(致死、4 週以上傷害診斷、性暴力等)逐級上報至教育部。地域委員會 21 日內召開(訓示規定),審議流程為:調查報告 → 被害教員陳述 → 關係學生(保護者)陳述 → 事實審議 → 處分。教育長 14 日內送達結果;90 日未履行 → 21 日內督促 → 仍拒可加重處分。
三、兩級教權保護委員會(pp.18-29)
兩級委員會皆設於行政機關、不設於學校:
- 市・道委員會(10–20 人);
- 地域委員會(設於教育支援廳,10–50 人,教員委員不得逾 1/2,任期 2 年)。
委員資格法定(教員、學者、家長、律師、警察等);被害教員本人即可要求召集;除斥・忌避・迴避三層機制;可設 5–10 人小委員會;跨轄區案件可共同開會、各自議決。
四、學生處分「計分制」(pp.30-66)
處分量定以計分紀律化,治「同案不同罰」:
- 嚴重性・持續性・故意性各 0–5 分 + 反省・善導 0–3 分 + 關係回復 0–3 分;
- 逐項表決、禁取平均;總分對應 7 級處分(0–4 不處分 → 17–21 轉學/退學);
- 障礙學生減 1 級、被害教員懷孕或障礙加 1 級;首犯不得轉學退學(重罪除外)。
保護者(家長)處分:書面道歉+再發防止(5–11 分)、特別教育・心理治療(12–21 分);不履行特別教育者,過怠金 100 → 150 → 300 萬韓元(一年內第 1/2/3 次)。
五、紛爭調解「前置軌」(台灣完全沒有的設計)
雙方有意願即由地域委員會調解;30 日不成轉審議。調解成立之合議書具民事和解效力,未履行自動轉回審議;可向市道委員會申請二次調解。
六、被害教員支援 12 項(pp.70-87)
心理諮商(17 中心・4 階段)
治療費(加害方家長負擔為原則,官方可先墊再求償)
特別休假 5 日(開會前校長即可先核)
公務病假/療養
轉校
1395 全國專線
法律支援團
教員保護共濟(賠償上限 2 億韓元)
緊急護衛(每事故 20 日)
兒虐通報之教育監意見書
校長對學生之法院通告制(不留前科)
關鍵設計——教育監意見書:教師遭兒虐通報時,教育監(地方教育首長)3 日確認 → 5 日上呈 → 7 日內向偵查機關提出意見書,檢警必須編卷參考;且「正當生活指導不視為兒虐」已入法。這是對誣告與濫訴的制度反制。
七、16 類侵害類型(pp.90-109)
妨害公務誣告傷害暴行脅迫名譽毀損性暴力(含深偽)不法資訊其他刑罰(跟蹤、違法錄音)目的不正當之反覆民願強要非法定義務性的言動反覆不當干涉(含無端要求換導師)不服從正當生活指導並故意妨害教育活動無斷攝錄散布其他(校長判斷)
手冊特別附「非侵害」反面案例以防第一線濫用,教「什麼不是侵害」。所引大法院 2024 判決:家長藏錄音機側錄課堂違反通信秘密保護法,不得作為證據(案例為假想情境,惟此判決為真實判例)。
八、附錄:可直接移植的「行政工具箱」(pp.110-220)
- 審議會議逐句腳本——含當事人缺席、雙方說法不一時的主持話術;
- 調解會議腳本——成立/不成立三種收尾;
- 運營規程 15 條範本;
- 27 種標準公文書式——申告書(含 16 類型勾選欄)、分離意願確認、措施議決書、調解合議書、委員保密誓約書等;
- 相關法規全文。
九、對台灣校事會議改革的 10 點啟示
- 程序腳本化到逐句台詞——「腳本+規程範本+書式」三件套,直接解決台灣「各校程序品質參差」。
- 時限全鏈條明確,且逐一標注含/不含假日(24h → 5 日 → 21 日 → 14 日 → 90/21/30 日)。
- 處分量定計分制——裁量紀律化,治「同案不同罰」。
- 調解前置雙軌——台灣完全沒有的設計。
- 先保護、後認定——開會前即給特休與心理支援,事後非侵害再改假別。
- 被害教師支援成體系且有額度(共濟 2 億、護衛 20 日、1395 專線)。
- 對誣告與濫訴的制度反制(教育監意見書 7 日、檢警必須參考、惡性民願類型化)。
- 教「什麼不是侵害」——反面案例與罪與非罪界線,防第一線濫用。
- 程序公正裝備齊全(設於行政機關、教員委員上限、三層迴避、可委任律師、通譯)。
- 行政可執行性——27 種書式涵蓋全環節,不靠各校自行發明文書。
十、引用限制(誠實標註)
- 客體相反:本手冊處理「學生/家長對教師的侵害」;台灣校事會議是「調查教師」的程序。正確對照是:韓國把「教師被指控」(教育監意見書制衡)與「教師被侵害」(本手冊)分流為兩條程序,台灣以一條校事會議承載多種衝突。手冊的程序技術(時限、計分、腳本、書式、調解)屬中性工具,可平移引用。
- 非法規:手冊之腳本與規程皆標「例示(案)」;法定時限以附錄法令為準。
- 不含成效統計:只能證明「制度設計如此」,不能證明「有效」;主張有效需另引韓國教育部年度統計。
- 時點:反映 2024–2025 最新修法,此領域韓國修法頻繁,引用注意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