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教行動聯盟 政策知識庫
Action Alliance on Basic Education (AABE)
教師與校務 · 公聽會書面意見

校事會議該廢除嗎?國教盟:不是廢不廢,而是「分流」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教師解聘辦法」與「成績考核辦法」公聽會 完整書面意見(六題綱+15 項建議)

提出:2026 年 6 月 15 日 單位:國教行動聯盟(民間團體) 分類:教師與校務

為「校事會議」制度衍生之校園濫訴與管教爭議,貴委員會於民國 115 年 6 月 15 日召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公聽會,本聯盟謹提出「雙保護分流」方案——讓老師敢於合理管教,也讓孩子免於不當對待——並就六項討論題綱逐一陳述意見如後。

受文者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副 本教育部
陳述人國教行動聯盟(Action Alliance on Basic Education, AABE)
代表人理事長 王瀚陽
聯絡電話0983-097-165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115)國教盟政字第 11506150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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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為貴委員會召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公聽會,本聯盟謹就六項討論題綱提出書面意見:主張以「分流」同時保障教師合理管教與學生權益——小案前端化解、重大案件確實究責、高風險個案快速轉介;並提出「行政立即可行、辦法修正、教師法修正」三層具體建議,敬請貴委員會參酌。敬請 查照。

說 明

壹、前言與核心立場

本聯盟感謝貴委員會就「校事會議」制度召開公聽會,並將六項討論題綱聚焦於數據診斷、合理管教、分流設計、雙向究責、家長責任與國際借鏡——這正是本議題最需要的理性框架。

本聯盟的核心立場一以貫之:保護老師與保護孩子不是對立的選擇題,關鍵在「分流」——小案在前端化解,讓老師免於被程序壓垮;大案查到底,讓孩子免於制度失靈;高風險個案快速轉介,讓學校不再孤軍奮戰。制度的解方不在「讓老師打回去」,也不在重返體罰年代,而在把「合理管教」「高風險危機介入」「重大師對生暴力」三者清楚分流。

本聯盟並重申一月已提出之主張的連續性:本聯盟與全國家長團體聯盟於 115 年 1 月 13 日即聯合提出五大配套——(1)受理分流檢核表、(2)一年新制觀察期(設不受理率、分流率、重大案占比、處理時長等指標,若仍有全部收案或小案大辦情形,教育部應啟動層級調整評估)、(3)保密與個資防護、(4)單一事實審認、(5)特定領域專業判準。半年將屆,教育部雖稱受理比例已有改善,惟結構性問題——受理判準未公開標準化、樣態統計未制度化、調查程序成本未解、名譽回復機制缺位——尚未解決。觀察期條款所設定的條件已經成熟,本聯盟認為,現在正是依一月共識「啟動層級調整評估」的時刻。

以下依貴委員會六項題綱,逐一提出意見與具體建議。


貳、題綱一:現況診斷——低齡化與高風險化的數據怎麼解讀?

一、本聯盟的數據解讀:避免兩種偏誤

資料顯示,校園霸凌通報 2021 至 2025 年由 1,450 件增至 4,307 件(約增 197%),但確認件數持平(由 252 件至 239 件);國小已成通報(46.1%)與確認(47.7%)占比最高學制。另依教育部 113 年校安統計,暴力與偏差行為通報件數 30,144 件、較 111 年增約 74.5%,國小占 38.7%。

本聯盟主張同時避免兩種偏誤: (一)不以通報暴增製造恐慌——通報增加包含通報意識提升、黑數浮現與一般人際衝突被以「霸凌」名義通報,確認件數持平即為明證;校安 +74.5% 亦為通報件數而非經確認之發生率,解讀應守此分際。 (二)不以確認持平否認問題——低齡化是占比結構的實質變化,國小端的辨識與輔導量能需求真實存在。

二、真正的病灶:缺乏「精準辨識與快速分流」的基礎建設

通報量與確認量之間高達十餘倍的落差,顯示制度真正的缺口不是「通報太多」或「霸凌太多」,而是缺乏把「真正的霸凌/不適任」與「一般人際衝突/管教爭議」快速分開的工具與資料。此一診斷同樣適用於校事會議(詳題綱三)。

三、具體建議

  1. 請教育部建立霸凌與校安通報之「通報—確認—處遇」分層常態統計,逐年公布類型、學制、處理時長,使社會討論有共同的事實基礎。
  2. 國小端輔導人力與專業支持應依「低齡化」占比結構優先配置。

參、題綱二:教師合理管教的「安全港」——為何老師「不敢管」?

一、「法規有授權、現場不敢用」的落差是真實的,且有長期文獻記錄

現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確已授權口頭糾正、調整座位、要求反省、暫時移置,並於學生攻擊他人、自傷、持有危險物品時得採必要強制措施且不予處罰。問題不在授權之有無,而在邊界之模糊。本土研究早在零體罰法制化初期即記錄教師「管,易觸體罰紅線;不管,恐成不適任」的兩難(李雅菁,2010);學生爭訟權解禁後「以輔導代管教以避訟」的趨勢亦見於學術討論(王韋鈞、陳敏銓,2020)。

跨國資料顯示同一簽名:依韓國國會立法調查處評估及教育部統計,2023 年修法後教師遭兒童虐待通報案件中,69.8% 經教育監(地方教育首長)認定屬「正當生活指導」、偵查終結案件 95.2% 不起訴或不立案;台灣校事會議 1,372 件投訴最終達停聘解聘者 26 件(約 1.9%)。兩國皆呈現「高通報量、低成立率」——大量正當管教行為先被推入指控程序,程序本身即構成壓力。

二、具體建議:安全港三階梯

  1. 短期(行政措施):請教育部將「合理管教安全港」SOP 化——以正面情境清單載明「哪些情境、哪些措施、免責邊界」,發送至每一位教師,並納入導師與初任教師研習。
  2. 中期(法規層級):將安全港要件提升至法規命令位階,使免責邊界具拘束力,而非僅止於注意事項。
  3. 長期(評估研究):啟動「正當管教行為阻卻條款」之比較法評估(韓國模式,詳題綱六),審慎處理與兒少保護法制之競合。

本聯盟強調:安全港保護的是法規本來就允許的行為;重大師對生暴力本聯盟主張查到底(詳題綱四)。兩者分流,正是使任何保護機制皆無從庇護真正之暴力行為。


肆、題綱三:校事會議分流——日常爭議與重大案件如何切?

一、同一組數據,支撐「分流」而非「廢除」,也不支持「維持現狀」

校事會議統計(2024 年 4 月 17 日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投訴 1,372 件、受理 1,124 件、完成調查 769 件、調查成立且懲處 311 件、成立不懲處 50 件、最終達停聘解聘 26 件。本聯盟的解讀:

(一)投訴案僅約 1.9% 達停聘解聘——大多數案件本不應承擔「重大調查程序」的成本,支持前端分流; (二)但完成調查案件中約 47%(361/769)經認定有不同程度之成立——程序有其功能,逕予廢除將留下究責真空; (三)即便最終不成立,769 件完成調查的每一件,都是一位教師數月的身分標記、名譽風險與不確定壓力——「程序即懲罰」是本制度最需要被正視的成本

教育部稱本(115)年截至 5 月底進入校事會議之投訴比例已降至約二成,本聯盟肯認改善方向,並請教育部公開該統計之口徑、分母與常態發布管道,使改善可被驗證、可被累積(詳題綱三建議 3)。

二、雇主原則:誰是雇主,誰就該負責——校級處理是全世界獨有的結構錯置

各國處理教師事務有一條共同原則:雇主是誰,就由誰處理。日本由教育委員會、韓國由教育支援廳、新加坡由教育部承接,學校一律僅為通報單位,不自行調查、不自行裁決

我國的結構卻與此相反:教師之形式雇主為學校,實質雇主卻是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教育局處)——解聘須報主管機關核定、介聘調動權限亦在地方,學校對教師既無任用權、亦無終局處分權。現制卻要求並無雇主權限的學校,自行調查與處理同僚、乃至校長遴聘之教師;處理結果重了被指偏袒家長、輕了被指偏袒教師,正因為承辦與委員多由校長遴聘,校級處理在結構上即難取信於兩造。

因此本聯盟主張,受理分流與重大案件處理之層級應上移至教育局處——這不是疊床架屋增加官僚,而是讓真正的雇主承擔本就該承擔的責任,把學校還原為國際通例下「通報與第一線溝通」的角色。此即後開建議 7、9 與題綱六「雇主原則」一以貫之的法理基礎。

實務已證此路可行:已有縣市主管機關將校事會議定位為「行政事務而非教學事務」,由教育局處集中承接、運作順暢;亦有大型學校因校長落實前端溝通協調而從未啟動過校事會議。可見「教育局處承接、學校回歸通報與協調」於現行法令下即可運作,所差者僅制度化與普遍化。

三、115 年 1 月修正已奠立三項「層級分流」之法制基礎,應予貫徹延伸

本聯盟細讀本次送請查照之修正條文,發現制度升級所需的載體已經存在於現行辦法之中:

  1. 第 9 條之 2(新增):學校主管機關接獲檢舉,符合不受理情形者,「應通知檢舉人不予受理,且不通知學校處理」——主管機關前端過濾權已經入法,惟現制屬被動(檢舉人投向主管機關時始發動)。
  2. 第 52 條:主管機關「審議委員會」已法定存在,職權含檢舉人陳情審議、被害人陳情審議、解聘核准,並依第 54 條得「命學校受理」「認調查程序重大瑕疵」「命另組調查小組」——縣市層級審議組織的雛形已在,惟定位屬「事後救濟與監督」。
  3. 考核辦法第 6 條之一(新增):學校調查完成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處理報告表單」填載,並將表單及會議紀錄報主管機關備查——全國一致的案件資料載體已經誕生,惟尚未延伸為公開之樣態統計。

四、具體建議:使既有法制基礎臻於制度完備——三層進程

第一層(無需修法,行政即可,請教育部承諾辦理時程): 1. 公布受理分流檢核表(本聯盟 1 月 13 日五大配套第一項):將「親師溝通誤解、教學風格之主觀不滿、未涉體罰之管教認知差異」等情形,依表列原則不受理或移由協調、考核會處理;檢核表之訂定與年度校準,應納入教師組織、家長團體、兒少權益代表共同參與,而非行政機關閉門作業。 2. 以考核辦法第 6 條之一「處理報告表單」為基礎,標準化案件類型編碼,由教育部會同 22 縣市年度公布樣態統計(類型、來源、受理率、分流去向、處理時長、結果);教育部既已引用「降至二成」之數據,即證明主管機關有此資料能力,所差者僅制度化與公開。同時建請檢討第 6 條之一新增之派員調查程序——實務已出現部分縣市要求進入考核會之案件一律比照校事會議調查、製作調查報告,致小案無法小辦;調查宜回歸考核會既有程序,僅保留「處理結果報告表單」作為輕量統計載體,以免分流目的反遭程序架空。 3. 受理階段之 20 日通知(第 9 條)、校事會議 7 個工作日內召開(第 12 條)等時限之遵循情形,一併納入統計。 4. 校長前端溝通協調之落實:115 年 1 月新增之第 1 條之一(親師生溝通)已寓有此意,請教育部以行政指引明確化:當事人之檢舉,校長應先行溝通協調,協調後並確認檢舉人「是否仍提出正式檢舉」;實務上已有大型學校因校長落實前端協調而未曾啟動過校事會議——前端化解應是常態,啟動調查應是例外。讓校長在受理程序中迴避表決固有防弊考量,但不應同時免除其前端化解之責任。 5. 編製台灣版「校園事件處理操作手冊」:韓國教育部與韓國教育開發院已合編 220 頁《2025 教育活動保護手冊》,將全流程時限圖、審議與調解會議之逐句參考腳本、27 種標準書式、案例與反面案例、Q&A 一冊整編,使各校與各教育支援廳程序品質一致。台灣校事會議最受詬病者,正是各校程序品質參差——建請教育部會同地方政府參照其體例編製台灣版操作手冊,於半年檢視時程內公布初版。此事不待修法,即可大幅降低第一線之程序錯誤與不安。

第二層(辦法修正): 6. 將第 9 條之 2 主管機關過濾權由被動升級為常態:檢舉之受理分流判斷,移由主管機關(縣市教育局處)依公開檢核表辦理(學校保留日常溝通與協調責任,維持「學校第一線回應+上層分流」之國際通例);第 52 條審議委員會由「事後救濟」延伸為「前端分流之申復審議」。 7. 分流決定應書面附理由;檢舉人不服者得申復一次,由審議委員會審議——既可防止應受理而未受理之情事,亦可過濾無理由之反覆檢舉。 8. 檢舉來源分流(「三加一」受理規則):(1)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當事人)之檢舉,維持現制、口頭即應受理協助,以保障家長——尤其弱勢家長——之申訴權利;(2)第三方檢舉應課予較高之說明及舉證義務,說明不完整或舉證不具體者得不予受理,以杜絕傳聞式、報復式檢舉(惟性別事件及兒少保護通報,依性平三法與兒少權益法之既有法定義務軌道辦理,不受此限);(3)警政、社政等機關轉介事件,依各該機關既有管道處理;(4)媒體報導事件,依既有管道查處——機關轉介與媒體報導均不逕入校事會議。粗估可使進入重大調查程序之案件再降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且不損及任何當事人之申訴權利。 9. 縣市自願集中處理+中央全額補助誘因:於辦法層級允許縣市選擇「校事會議受理與調查事務由縣市主管機關集中辦理」;中央對願意辦理之縣市,將所需人事及業務費列入專案全額補助——日本推動學校法律諮詢體制即採「不強制、願辦者全額補助」模式,已達都道府縣 91.5% 覆蓋;國內亦已有縣市構想依既有輔導區分區設置專責量能。此一自願集中機制,並可作為第三層區級審議組織之過渡與試行。 10. 調查小組組成之專業修正:現行「應包括法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宜修正為「教育或法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並強化調查人才庫之教育實務訓練與評鑑——校園事件之判斷除法律構成要件外,尚涉教育動機、輔導脈絡與學校文化,不宜由單一法律視角主導程序。

第三層(教師法修正,屬貴院職權,建請啟動): 11. 分流決定之程序終結效力入法:韓國經驗顯示,前端意見若無拘束力,案件仍進入冗長程序(其教育監意見案件中,於偵查開始前即終結者僅 28.2%)——此為韓國制度最重要的未竟之處,台灣應一次到位;惟終結效力指「不再進入教師懲戒調查程序」,不排除檢舉人之申復與依法救濟。 12. 縣市層級審議組織之法制化:以教師法第 17 條教師專業審查會、第 26 條第 2 項主管機關介入權為既有錨點擴充,使其決議效力有法律明文依據(現行法上「視同教評會決議」之唯一前例即第 26 條第 3 項,係以法律定之);並配套地方參與程序與財源規劃(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解釋意旨)。 13. 審議組織應強化獨立性(外部專業委員過半、嚴格利益迴避),並同步啟動「獨立第三方審議機制」之評估,作為中長期方向——由與學校及教育行政均無隸屬關係之專責機制承接分流與審議,最能化解「球員兼裁判」之疑慮。惟第三方機制涉及組織、人力、預算與調查人才之新建,本聯盟主張採「階段性設計、無縫銜接」:於新機制完成設置並經評估足以承接之前,由縣市教育局處依前開機制續行運作,不適任教師案件之處理不得因改制而中斷或停擺(過渡條款之立法技術,可參照解聘辦法第 62 條既有之處理模式)。改革的每一個階段,都必須有人在崗位上處理案件——這是本聯盟對學生與教師共同的承諾。 14. 115 年 4 月 17 日貴院三讀之教師法修正,已就遭不實指控停聘之教師補發本薪(俸)——本聯盟肯定,並建請接續補上名譽回復機制(調查不成立之公告塗銷、人事紀錄之純淨化;英格蘭規範明定不實指控不得載入教師推薦文件,可資參照)。

本聯盟特別說明:上開建議不動性別事件處理軌道——性平三法之調查程序維持現制,本建議僅涉解聘辦法第 2 條第 4 款、第 5 款事件之受理分流。


伍、題綱四:重大師對生暴力不被弱化——如何兼顧防濫訴與不輕縱?

一、「雙重失靈」:前端對小案過重,後端對重案過輕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2025 年專案報告分析 4,641 筆師對生暴力案件(2017 年 8 月至 2023 年 7 月,跨新舊制度):成立案件中近七成懲處為申誡以下或未懲處;涉體罰或霸凌、造成學生身心嚴重侵害者,54% 僅申誡以下

把題綱三與題綱四的數據並讀,即見本制度的全貌:同一個系統,前端讓大量小案進入重大程序(1.9% 達停聘解聘),後端卻讓重大案件以輕懲處收場(54% 僅申誡以下)。問題從來不是「鬆」或「緊」的單向調整,而是「精準度」——這正是本聯盟主張「分流」而非「廢除」、亦非「維持現狀」的原因:分流是唯一能同時治療兩端的處方。

英國經驗亦提醒認定語言的精確性:其官方統計將對教師之指控區分為「成立(約 32%)、無根據(19%)、惡意(僅 2%)、未能證實(25%)」等類型——「未能證實」不等於「不實」,「不受理」不等於「誣告」。本聯盟主張台灣採取同等精確的四級認定語言,同時保護被指控教師之名譽,與正當申訴人之權利。並應精確理解英制設計:其對被指控教師之保護核心是調查資訊不得公開(防止未審先判);對惡意指控之究責,係以校內紀律程序處理提出惡意指控之學生及校內人員(新加坡亦同);對家長端並無懲罰機制——制度設計應避免把「保護教師」誤解或誤述為「反制家長」。

二、生對師暴力之究責(題綱四新增面向)

教師於校園遭受學生暴力之事件,現制散落於校安通報與輔導管教程序,缺乏與「師對生」對等的究責與支持機制。且台灣至今沒有教師受暴之常態公開統計——據媒體報導之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調查與教育部彙整(2026 年 6 月),近 2 年共 89 所學校回報教師遭學生攻擊,其中 17 筆回報達 10 次以上之反覆事件;傷害類型含抓傷、咬傷、撕裂傷、課桌椅砸傷,逾半數學校反映教師出現心理創傷。而現行慰問金制度門檻過高——未住院且治療未達 3 次者僅得 3,000 元,以致 32 所學校由校長自行籌措、26 所由家長會補助。本聯盟並指出:「89 所」為回報學校數而非案件數,北部回報(68 所)遠多於中南部恐反映通報文化差異,實際情形恐更甚——此正再次印證本意見書「常態統計公開」主張之必要。

校長協會就此提出擴大保障範圍、降低慰問金門檻、研議教育人員專法等訴求,本聯盟予以並陳。國際對照:韓國 2023 年修法將「對教師教育活動之侵害」類型化、由地區委員會審議並年度公布統計(2024 學年審議 4,234 件);日本各教育委員會普遍配置學校律師(都道府縣 91.5%、指定都市 100%),其諮詢最大宗即為家長與學生端之爭議事件——台灣則連常態統計都未建立,支持機制僅有高門檻之慰問金

本聯盟具體建議: 1. 教師受暴事件納入年度樣態統計(與題綱一、三之統計公開主張同一架構),終結「靠民間調查與媒體報導始知全貌」之現況; 2. 支持機制具體化:於校安體系內建立教師受暴事件之分流、調查與支持專章(醫療、心理支持、法律協助、公假),並檢討慰問金門檻與額度——教育部既已表示將跨部會研議,建請於半年檢視報告中一併提出具體時程; 3. 反覆攻擊個案與高風險轉介之銜接:回報達 10 次以上之反覆事件,顯示校內輔導量能已然不足,應列為題綱五轉介機制之優先承接對象。

三、具體建議

  1. 重大案件調查之專業化:調查人才庫之培訓、考核與退場機制應公開透明(現行辦法第 14、15 條已有架構,請強化執行與評鑑)。
  2. 建立懲處與侵害嚴重度之比例性檢視機制:主管機關核准解聘、審議陳情時,應對照人權會報告所指「重案輕罰」型態逐案敘明。
  3. 生對師暴力之究責與支持機制,如前述。

陸、題綱五:家長責任與高風險學生轉介——誰來補位?

一、家長責任:本聯盟作為家長團體的立場

《學生輔導法》已明定父母、監護人應發揮親職教育功能、配合學校輔導。本聯盟作為家長端團體,主張保護正當申訴、過濾武器化投訴——二者並行不悖:

  1. 正當申訴之保障:單一受理窗口、限期附理由回覆、申復程序(題綱三建議),對正當申訴的家長而言是「更可預期的程序」,優於現制下「學校為求自保而全數受理」與「消極擱置不處理」之兩極情形。
  2. 不配合親職義務之處遇階梯:以教育性、支持性措施為先(由親職教育、強制親職輔導而至跨部會處遇,循序漸進);新加坡教育部對不合理對待教師之家長採分級回應——警告、終止溝通,必要時報警並依《防騷擾法》(POHA)採取法律行動(新加坡教育部 2024 年 10 月國會答詢),可資參照。韓國對惡意投訴家長課予特別教育與過怠金,屬光譜上較重之一端,本聯盟列為比較資訊、並陳參考。
  3. 認定語言之精確(如題綱四):避免「惡意申訴」之模糊標籤誤傷正當申訴。

二、高風險學生轉介:教育端應在司法介入前主動補位

長期暴力、危險物品、藥物、幫派與家庭失功能個案,已超出導師與學務處之量能。題綱四所引教師遭攻擊調查中,17 筆學校回報達 10 次以上——同一校園反覆發生攻擊,即校內輔導量能不足之明證,正是轉介機制應優先承接之對象。本土研究亦顯示,教育人員自 2011 年起即為兒少保護通報之最大來源,而教育與社政兩系統之「處遇評估落差」是合作的主要障礙(徐惠蘋,2016)。具體建議:

  1. 教育部會同衛福部建立高風險學生跨部會轉介 SOP 與單一窗口,於公聽會就分工予以說明;
  2. 啟動轉介教育制度之立法評估(本聯盟先前已倡議《國民轉介教育條例》),使教育端在司法介入前有承接機制。

柒、題綱六:國際借鏡——別人怎麼解?

一、韓國:從「鐵拳教育」的戲劇,到 209 比 1 的立法

韓劇《鐵拳教育》中虛構的「教權保護局」引發台灣共鳴;但韓國真實世界的回應是法律,不是鐵拳:2023 年 9 月 21 日國會通過「教權保護四法」,同年 12 月 8 日再通過《兒童虐待犯罪處罰特例法》修正(在席 211 人、贊成 209、反對 1)。其制度元件:

元件 內容 台灣對應爭點
明文阻卻 教師「正當生活指導」不視為兒童虐待(初・中等教育法第 20 條之 2) 合理管教安全港(題綱二)
停職門檻 教師遭兒虐通報,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停職 程序即懲罰(題綱三)
前端意見 兒虐通報案件,教育監(地方教育首長)於調查階段提出專業意見 受理分流上提(題綱三)
委員會層級上移 廢止學校教權保護委員會,改設地區教權保護委員會於教育支援廳(2024 年 3 月施行) 縣市審議層級(題綱三)
家長責任 惡意投訴列為教育活動侵害,家長得課特別教育、過怠金 家長責任(題綱五)
統計公開 教育部、17 市道教育廳與韓國教育開發院年度聯合公布侵害統計(2024 學年地區委員會審議 4,234 件) 樣態統計(題綱一、三)

成效初步資料:教師兒虐認定件數由 1,602 件(2022)降至 793 件(2023);通報案件中 69.8% 經認定屬正當生活指導。本聯盟同時誠實標註:韓國修法迄今,直接針對地區委員會成效之學術評估仍在初期;其前端意見因無拘束力,於偵查開始前即終結者僅 28.2%,教師仍須走完程序——此即台灣設計「程序終結效力」應記取之未竟之處;且韓國修法當時,兒權團體亦有「通報門檻被架空」之疑慮,可見任何機制設計皆有代價,須以統計公開與救濟設計平衡。另值一提者:韓國教育部與韓國教育開發院合編 220 頁《2025 教育活動保護手冊》,將上開制度之全流程時限、會議逐句腳本與 27 種標準書式一冊整編——本聯盟建請教育部參照其體例編製台灣版操作手冊(詳題綱三建議 5)。

二、英格蘭:認定分類學與名譽保護

英格蘭《Keeping Children Safe in Education》指引以「傷害門檻」分軌,對指控之結論採四級認定語言(成立/無根據/未能證實/惡意);被指控教師於起訴前享法定匿名保護(違者有刑責);惡意指控者得被究責(對象為學生及校內人員,循校內紀律程序;對家長端僅以資訊不公開保護教師,並無懲罰設計);不實指控不得載入教師推薦文件。其官方統計顯示惡意指控僅約 2%——精確的分類,是防止「濫訴橫行」與「包庇隱匿」兩種敘事各自誇大的最佳工具

三、日本:教育委員會層級的支援與公開基準

日本自 2020 年度起由國家財政支持各教育委員會配置學校律師(スクールロイヤー),2026 年文部科學省全國調查(回收率 100%)顯示都道府縣 91.5%、指定都市 100% 已建制,諮詢最大宗即家長申訴對應;東京都 2026 年 2 月發布指引,對「超越社會通念之言行」明定標準對應程序。值得注意:該指引名為「建立更良好關係」而非「對策」——公開基準的目的是讓正當溝通更順暢,不是把家長當敵人,此與本聯盟立場一致。

四、對台灣的啟示(中立陳述)

國際經驗收斂於四個方向,而非單一模式:(1) 分流判斷由學校之上的層級為之、(2) 公開的認定基準與分類語言、(3) 年度統計公開、(4) 配套(人力、法律支援、訓練)決定成敗。其底層邏輯更值得注意:各國教師事務之處理層級,均與實質雇主一致——日本(教育委員會)、韓國(教育支援廳)、新加坡(教育部)之學校均僅為通報單位;我國教師之形式雇主為學校、實質雇主為地方主管機關(解聘須報核准、介聘調動權限均在地方),兩者分離正是校級處理動輒得咎的結構根源,亦是分流層級上移之正當性基礎。各國制度母體不同(韓國教師為公務員、英格蘭有地方專責官傳統、日本為支援型而非懲戒型),本聯盟不主張全盤移植任何一國,而主張逐元件評估——並請教育部承諾於半年檢視報告中,就上開元件逐一說明採否及理由。


捌、建議彙總表

層級 建議 載體
行政立即可做 1. 公布受理分流檢核表(共同治理:教師組織、家長團體及兒少代表參與訂定) 既有受理規定(解聘辦法第 9 條)之執行基準
2. 處理報告表單標準化編碼,年度樣態統計公開(教育部會同 22 縣市);並檢討第 6 條之一派員調查程序,僅保留處理結果報告表單 考核辦法第 6 條之一
3. 合理管教安全港 SOP 化,發送全體教師 教師輔導管教注意事項
4. 「降至二成」等統計之口徑公開與常態發布 行政作為
5. 校長前端溝通協調之明確指引(協調後確認是否仍提正式檢舉) 解聘辦法第 1 條之一之行政指引
6. 編製台灣版「校園事件處理操作手冊」(時限圖、會議腳本、標準書式、案例與 Q&A;參韓國 2025 手冊體例),半年檢視時程內公布初版 行政作為(不待修法)
辦法修正 7. 主管機關(教育局處)受理分流常態化(第 9 條之 2 由被動升級為常態),分流決定附理由並設申復 解聘辦法第 9 條、第 9 條之 2、第 52 條
8. 檢舉來源「三加一」受理規則:當事人口頭即受理/第三方課說明舉證義務(性平與兒少通報不受此限)/機關轉介與媒體報導依既有管道 解聘辦法第 5 條、第 9 條
9. 縣市自願集中處理+中央全額補助誘因(可作為區級化之過渡與試行) 解聘辦法+補助要點
10. 調查小組「法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修正為「教育或法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並強化人才庫訓練評鑑 解聘辦法第 12 條、第 16 條
11. 教師受暴(生對師)事件之分流、調查與支持專章——含慰問金門檻與額度檢討、教師受暴常態統計、反覆事件銜接轉介 解聘辦法/校安法規
教師法修正(建請貴院啟動) 12. 分流決定之程序終結效力(保留申復與依法救濟) 教師法增訂專條
13. 縣市審議組織法制化(以教師法第 17 條專審會、第 26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為錨點),強化獨立性並評估獨立第三方機制——採階段性設計,新機制未就緒前由教育局處續行,案件處理不中斷(過渡條款參解聘辦法第 62 條模式) 教師法第 16 條、第 17 條、第 26 條
14. 名譽回復機制(接續 115/4/17 薪資補發修法之未竟項) 教師法
15. 地方參與程序與財源配套(釋字 550 意旨);並一併檢討教師「形式雇主(學校)與實質雇主(地方主管機關)分離」之結構問題 教師法/配套預算

玖、結語

校事會議制度走到今天,真正的共識其實已經浮現:教師團體要的是不被程序壓垮,家長與學生團體要的是真正的傷害不被放過——這兩件事不但不衝突,而且必須同時成立,制度才算成功。

本聯盟一月與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共同提出五大配套時即承諾:給新制觀察期,以數據檢視成效。半年將屆,數據顯示改善有之、結構問題仍在。本聯盟今日所提之三層建議——行政立即可做者請教育部承諾時程,辦法可修者請於半年檢視後啟動,涉及法律者建請貴院接續 4 月 17 日教師法修正之改革動能,繼續完成最後一塊拼圖。

老師敢於合理管教、孩子免於不當對待、家長申訴有可預期的程序、重大案件查到底——這四件事同時成立的制度,才是台灣校園需要的制度。

附錄:主要資料來源(依文中出現順序)

法規依據(全國法規資料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教師法學生輔導法

  1. 教育部彙整校園霸凌統計(2021–2025),收錄於《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條約專要文件附件(CRC 資訊網)。
  2. 教育部(2025)。《113 年各級學校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分析報告》(教育部校安中心下載專區)。
  3. 李雅菁(2010)。《管與不管之間——零體罰法制化效應之探究》(淡江大學教育政策與領導研究所碩士論文;華藝線上圖書館)。
  4. 王韋鈞、陳敏銓(2020)。〈從中小學生權利救濟的解禁談學生的輔導管教〉。《臺灣教育評論月刊》,9(10),227–245(華藝線上圖書館)。
  5. 대한민국 국회입법조사처(韓國國會立法調查處,2024)。《아동학대에 대한 교육감 의견 제출 제도의 성과와 과제》(兒童虐待之教育監意見提出制度的成果與課題),NARS 現案分析第 346 號(NARS 報告頁)。
  6. 校事會議案件統計(2024/4/17–2025/5/30),教育部統計(經媒體整理公布);並參本次公聽會議案關係文書。
  7.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2025)。《檢視校園師對生暴力處理機制》專案報告(4,641 筆案件,2017/8–2023/7;國家人權委員會官網載該報告數據之頁面)。
  8. 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UK) (2012). Allegations of abuse against teachers and non-teaching staff (DFE-RR192;gov.uk);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2025). Keeping Children Safe in Education 2025(gov.uk)。
  9. 韓國教育部・17 市道教育廳・韓國教育開發院(2025)。《2024 學年度教育活動侵害實態調查》(韓國政策簡報 korea.kr);另韓國教育部《2025 教育活動保護手冊》(線上閱覽)。
  10. 文部科學省。教育職員之懲戒處分等統計(類型統計彙整都道府縣・指定都市懲戒基準彙整);東京都教育委員會(2026)。《学校と家庭・地域とのより良好な関係づくりに係るガイドライン》(策定報道發表)。
  11. 徐惠蘋(2016)。〈探索兒少保護案件在教育系統與社政系統間的合作樣貌〉。《學校行政》,(103),140–159(華藝線上圖書館)。
  12. 立法院(2026 年 4 月 17 日三讀)。《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不實指控停聘教師之薪資補發)。
  13. 教育部(2026 年 1 月 12 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部分條文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之一修正發布(本次公聽會議案關係文書)。
  14. 國教行動聯盟、全國家長團體聯盟(2026 年 1 月 13 日)。校事會議修法五大配套聯合主張。
  15. 聯合報(2026 年 6 月 11 日)。〈教師遭學生攻擊 2 年 89 校回報 教育部要出手了:給最實質協助〉——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調查與教育部回應之報導(本意見書引用時已標明其為回報學校數、非案件數之口徑限制)。

資料層級說明:本書面意見所引韓國 2023 年修法之成效資料,主要為韓國官方統計與國會立法調查處評估,相關學術評估仍在初期;英國「未能證實」類型不等同「不實」,本文用語悉依原統計分類。所有比較法資料僅供制度元件評估之參考,非主張全盤移植。

附篇:韓國《2025 教育活動保護手冊》重點編譯

本附篇為本書面意見「題綱三・建議 5」(編製台灣版「校園事件處理操作手冊」,參韓國 2025 手冊體例)之佐證資料,係韓國教育部與韓國教育開發院(KEDI)合編、220 頁《2025 교육활동보호 매뉴얼》之結構化中文重點編譯(含手冊基本資料、逐篇重點、台灣改革視角優點分析,並誠實標註引用限制)。官方來源:韓國教育部《2025 教育活動保護手冊》線上文件

(以下為 220 頁手冊之結構化中文重點編譯;所有頁碼為手冊印刷頁碼。)

1. 手冊基本資料

(一)《2025 교육활동보호 매뉴얼》,全 220 頁;教育部教員政策課+韓國教育開發院(KEDI)發行(受託研究資料 CRM 2025-09,2025 年 2 月),17 個市·道教育廳教育活動保護中心協力。 (二)定位:給學校、教育支援廳承辦人、教權保護委員會委員的全流程操作手冊——預防教育、通報、調查、審議、處分、被害教師支援、會議逐句腳本、全套公文書式。 (三)法源:《教員地位法》+施行令+教育部告示第 2024-20 號;附錄收相關法規全文(pp.169-217)。

2. 逐篇重點

教權保護委員會(pp.18-29)

兩級委員會皆設於行政機關、不設於學校:市·道委員會(10-20 人)與地域委員會(設於教育支援廳,10-50 人,教員委員不得逾 1/2,任期 2 年);委員資格法定(教員、學者、家長、律師、警察等);被害教員本人即可要求召集;除斥·忌避·迴避三層;可設 5-10 人小委員會;跨轄區案件可共同開會、各自議決。

階段別應對(pp.30-66)——全鏈條時限
  1. 學校:認知即介入、加害被害即時分離(校長逕為,最長 7 日)、24 小時內通報教育支援廳;
  2. 5 日內提交發生報告書;
  3. 教育支援廳調查(重大案件——致死、4 週以上傷害診斷、性暴力等——逐級上報至教育部);
  4. 地域委員會21 日內召開(訓示規定;開會 10 日前通知);審議流程:調查報告→被害教員陳述→關係學生(保護者)陳述→事實審議→處分;
  5. 學生處分計分制:嚴重性·持續性·故意性各 0-5 分+反省·善導 0-3 分+關係回復 0-3 分,逐項表決、禁取平均,總分對應 7 級處分(0-4 不處分→17-21 轉學/退學);障礙學生減 1 級、被害教員懷孕或障礙加 1 級;首犯不得轉學退學(重罪除外);
  6. 保護者處分:書面道歉+再發防止(5-11 分)、特別教育·心理治療(12-21 分);
  7. 教育長 14 日內送達結果;未履行追蹤:90 日未履行→21 日內督促→仍拒可加重處分;保護者不履行特別教育,過怠金 100→150→300 萬韓元;
  8. 不服:行政審判(90 日/180 日)、行政訴訟(90 日/1 年);
  9. 紛爭調解前置軌(台灣全無):雙方有意願即由地域委員會調解;30 日不成轉審議;成立之合議書具民事和解效力,未履行自動轉回審議;可向市道委員會申請二次調解。
被害教員支援 12 項(pp.70-87)

心理諮商(17 個市道保護中心、4 階段支援)、治療費(加害方保護者負擔為原則、官方可先墊再求償)、特別休假 5 日(委員會開會前校長即可先核)、公務病假/療養、轉校、1395 全國專線、法律支援團、教員保護共濟(賠償上限 2 億韓元、治療諮商 200 萬、律師費分級、緊急護衛每事故 20 日)、兒虐通報之教育監意見書(3 日確認→5 日上呈→7 日內向偵查機關提出,檢警必須編卷參考;「正當生活指導不視為兒虐」已入法)、校長對學生之法院通告制(不留前科)。

16 類侵害類型(pp.90-109)

妨害公務/誣告/傷害暴行/脅迫/名譽/毀損/性暴力(含深偽)/不法資訊/其他刑罰(跟蹤、違法錄音)/目的不正當之反覆民願/強要非法定義務/性的言動/反覆不當干涉(含無端要求換導師)/不服從正當生活指導並故意妨害教育活動(附「非侵害」反面案例防濫用)/無斷攝錄散布(大法院 2024 判決:家長藏錄音機側錄課堂違反通信秘密保護法、不得作為證據)/其他(校長判斷)。案例皆為假想情境,惟所引大法院判決為真實判例。

附錄(pp.110-220)

審議會議逐句腳本(含當事人缺席、雙方說法不一之主持話術)、調解會議腳本(成立/不成立三種收尾)、運營規程 15 條範本、27 種公文書式(申告書含 16 類型勾選欄、分離意願確認、措施議決書、調解合議書、委員保密誓約書等)、相關法規全文。

3. 優點分析(台灣校事會議改革視角,10 點)

  1. 程序腳本化到逐句台詞——「腳本+規程範本+書式」三件套,直接解決台灣「各校程序品質參差」;
  2. 時限全鏈條明確且逐一標注含/不含假日(24h→5日→21日→14日→90/21/30日);
  3. 處分量定計分制——裁量紀律化,治「同案不同罰」;
  4. 調解前置雙軌——台灣完全沒有的設計;
  5. 先保護、後認定——開會前即給特休與心理支援,事後非侵害再改假別;
  6. 被害教師支援成體系且有額度(共濟 2 億、護衛 20 日、1395 專線);
  7. 對誣告與濫訴的制度反制(教育監意見書 7 日、檢警必須參考、惡性民願類型化);
  8. 教「什麼不是侵害」——反面案例與罪與非罪界線,防第一線濫用;
  9. 程序公正裝備齊全(設於行政機關、教員委員上限、三層迴避、可委任律師、通譯);
  10. 行政可執行性——27 種書式涵蓋全環節,不靠各校自行發明文書。

4. 引用限制(誠實標註)

  1. 客體相反:本手冊處理「學生/家長對教師的侵害」;台灣校事會議是「調查教師」的程序——正確對照是:韓國把「教師被指控」(教育監意見書制衡)與「教師被侵害」(本手冊)分流為兩條程序,台灣一條校事會議承載多種衝突;手冊的程序技術(時限、計分、腳本、書式、調解)屬中性工具,可平移引用。
  2. 手冊非法規(腳本與規程皆標「例示(案)」);法定時限以附錄法令為準。
  3. 手冊不含成效統計——只能證明「制度設計如此」,不能證明「有效」;主張有效需另引韓國教育部年度統計。
  4. 反映 2024-2025 最新修法,此領域韓國修法頻繁,引用注意時點。

來源層級:學者意見=錄音逐字稿(轉錄輔助,引述已比對原文語意;說話者區分為內容推斷);韓國手冊=官方一手文件全本編譯;日本連結=另見《日韓教師懲戒與教權保護官方資源彙整》。

陳述人:國教行動聯盟(民間團體) 理事長 王瀚陽 0983-097-165 | 副本: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