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權法 165 條怎麼修?國教盟主張雙條同修升格兒童家庭部

📅 2026 年 5 月 19 日(v2 深度版) ✍️ 國教行動聯盟 × 台灣心理健康聯盟 × 家庭韌性行動聯盟 審稿:王瀚陽 理事長 分類:兒少權益

30 秒掌握重點

因為兒少權法 165 條再多,沒有一個夠層級的中央主管機關能統整。 台灣兒少議題橫跨衛福、教育、警政、司法、勞動、數位、文化等 14 個以上二級部會與獨立機關[1],但目前規劃中的「兒少及家庭支持署」僅為三級機關,無法定勸告權。國教行動聯盟主張:於本次 165 條修法採「雙條同修」之法律承諾——§2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兒童家庭部」(身份升格)、§3 增訂跨部會統整權限——對標日本 2023 年成立的こども家庭庁(直屬首相、設特命大臣、有法定勸告權)[9]

雙條同修是什麼?為什麼非這樣修不可?

雙條同修是本盟核心主張,意指於兒少權法 165 條修法中,同時修正第 2 條與第 3 條:

為何非這樣修不可?2013 年內政部兒童局熄燈,正是因為三級機關之協調失能[2]。13 年後的今天,若僅成立三級「兒少及家庭支持署」,沒有任何機制保證 13 年後不會重演熄燈悲劇。剴剴案 2024 年揭露的跨機關斷裂——收出養媒合、托育、訪視、兒保通報、醫療、警政六機關之資訊未能即時串接——正是三級機關層級不足的活生生例證[3]

1973
公布《兒童福利法》,兒少議題首次進入國家立法。
1999
內政部「兒童局」設立,二級署層級。
201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通過,擴充至 118 條。
2013
衛福部成立、兒童局熄燈、降為三級保護服務司。
2024.03
剴剴案揭露,跨系統協調失靈成為全民議題。
2026.04.21
衛福部公告兒少權法全文修正草案(118→165 條)[8]
2026.05.12
國教盟、心健盟、家庭韌性聯盟三會聯合呼籲雙條同修升格兒童家庭部。
2026.05.19
國教盟發布《兒少權法 165 條完整書面修法意見 v2 深度版》69 頁。
2026.05/06
衛福部五場公聽會:5/20 南、5/22 北、5/23 兒少、5/28 中、6/4 東。

A 級核心 22 條各是什麼?逐條評估如何?

本盟於 v2 深度版書面意見書中,將 165 條區分為三級:A 級核心 22 條(對應結構性議題與重大改革)、B 級重要 30 條(家庭支持、保護程序、媒體網路、罰則)、其他 113 條(基本架構與技術性條文)。以下為 A 級 22 條互動式探索表,可依章節篩選、關鍵字搜尋、複製條號、分享單條 URL:

六大結構性議題在 165 條中如何補強?

本盟於 v2 深度版書面意見書第八章,提出六大結構性議題之條文補強建議:

議題對應條號本盟主張
① 社工注意義務標準 §3 / 社工師法 於兒少權法或社工師法明文化注意義務標準(對標德國 SGB VIII §8a 保證人理論、韓國 2022 兒虐防止法)
② 高風險升級機制 §72 / §75 / §80 分級處理(綠/黃/橙/紅)+ 雙人會商 + 督導必到(對標韓國 2022、英國 MASH)
③ 跨機關資訊共享 §3 明定收出養、托育、訪視、兒保、教育、警政、家事法庭、戶政之共享授權(對標英國 MASH、日本兒相所)
④ 重大事件檢討法制化 §156-165 附則 重大事件 30 日內成立檢討委員會、6 個月內公布報告(對標英國 CSPR、美國 CFRT)
⑤ 委外責任鏈 §79 / §98 / §101 委託前審查、委託中監督、委託後追蹤三段責任鏈(對標英國 Ofsted、紐西蘭 OTA)
⑥ 起訴權專業審查 §120-§155 罰則 專業審查機制避免一線社工承擔過度刑事責任(剴剴案教訓)

國際對標:日本、愛爾蘭、英國怎麼做?

本盟之雙條同修主張並非孤論,國際上已有三個典範跨越 95 年:

🇯🇵 日本 2023

こども家庭庁(內閣府外局),直屬首相,設「こども政策担当大臣」(特命大臣)。設置法第 5 條明定對其他省廳之資料提出要求、說明要求、必要協力請求權[9]。2025-04 定員 510 人。

🇮🇪 愛爾蘭 2014

Tusla(兒少獨立法定機構),約 4,000 人編制,2014 年從衛福部 HSE 獨立。Tusla Act 對 HSE、教育部、警政之 inter-agency 協作有法定基礎[10]

🇬🇧 英國 2004

Children Act 第 11 條明列各機關之兒少福祉促進義務;2003 年 Victoria Climbié 案後成立 DCSF;2005 年起 MASH 跨機關保護中心普及全國[11]

另有六國重大兒虐案 vs 立法回應對照:

國家關鍵案件立法回應
英國Victoria Climbié (2000)Children Act 2004(DCSF 成立)
日本連續兒虐死亡案 (2018-2020)こども家庭庁設置法 2022
韓國鄭仁案 (2020)兒童虐待防止法 2022(社工注意義務標準法制化)
愛爾蘭Roscommon 案 (2007-2009)Children First Act 2015
德國Lübeck 案 (2007-2010)SGB VIII §8a 2012 修正(保證人理論明文化)
澳洲機構性虐待 Royal Commission (2013-2017)National Redress Scheme 2018、WWCC 全國統一化
台灣剴剴案 (2024)2026 年 165 條修法,但結構性議題仍多為待補

國教盟的三項具體訴求是什麼?

本盟提出三項具體訴求:

訴求一:雙條同修升格

於修正第 2 條與第 3 條採「雙條同修」之法律承諾:§2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兒童家庭部」、§3 增訂跨部會統整權限。

訴求二:建立兒少預算追蹤機制

於兒少權法或預算法明定中央與地方應建立兒少預算追蹤機制(對標 UNICEF Public Finance for Children 框架、日本特別會計)。

訴求三:建立獨立兒少權利監督機制

結合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兒童權利監測指標,建立能持續追蹤、評估、公開報告之獨立監督制度,避免行政機關球員兼裁判。

「我們認為:兒少議題之重要性,已超過三級署所能承擔之層級。本盟之倡議不是反對兒少及家庭支持署之整合方向,而是反對『以三級署作為制度終點』。施行 15 年來最大幅度全文修正之兒少權法,應該為兒少設下夠重的主管機關層級——這是給孩子一個有部長坐在內閣會議裡為他們說話的制度承諾。」

—— 王瀚陽,國教行動聯盟理事長

跨主題連結:兒少工作者、心理健康、公聽會發言參考

本主題之三個延伸頁面:

👥 兒少工作者管理

§6 / §109 / §116 / §131 完整論述(採人本基金會主張)+ 澳洲 WWCC / 英國 DBS / 加拿大 VSC 三國對標。

💚 心理健康 + 數位環境

§46 心理健康 + §59 / §97 數位環境完整論述、衛福部統計、WHO/UNICEF/OECD 對標、心健盟協作。

📣 公聽會發言參考

五場公聽會時程 + 北區三角色發言稿 + 其他四區夥伴在地版 + Q&A 13 題預答。

常見問題

什麼是「雙條同修」?為什麼非這樣修不可?

雙條同修指於兒少權法 165 條修法中,同時修正第 2 條與第 3 條:§2 將中央主管機關身份升格為「兒童家庭部」(部會層級);§3 同步增訂兒童家庭部對 19 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資料提出要求、說明要求、必要協力請求權,以及政策企劃、立案與綜合調整之法定權限。身份與權限同步入法,避免 2013 年兒童局熄燈悲劇重演。

升格為兒童家庭部會增加多少預算與人力?

對標日本こども家庭庁,2023 年 4 月成立時組織全體約 430 人,2025 年 4 月定員擴增至 510 人。台灣兒童家庭部建議初期採 300-400 人編制,成熟編制朝 500 人規劃,以衛福部、教育部、勞動部現有兒少業務整合為基礎,屬「跨部會整合」而非「新增機關」。

兒家署 2026 年就要掛牌成立了,為什麼還要升格?

本盟立場是「不是反兒家署,而是反以三級署為制度終點」。兒家署可繼續推進,但兒少權法第 2 條應同步寫入升格法律承諾,讓組改方向有法律依據。2013 年兒童局熄燈正是因為三級機關協調失能,若三級署不升格,15 年內可能重演。

A 級核心 22 條是什麼?

A 級 22 條為本盟認為對應結構性議題與重大改革之核心條文,包含 §1 立法目的、§2-§3 雙條同修、§6 兒少工作者、§22-§23 收出養、§46 心理健康、§48 環境污染、§59 網路內容、§62 少年就業、§70-§71 少事法少年、§72 虐待類型化、§75 六歲以下關懷查訪、§80 違反 §72 處置、§87 安置期間訪談、§96 強制處理、§97 媒體報導、§109/§116/§131 兒少工作者管理、§156-165 附則章。每條皆有四維深度評估:本次修法重點、未盡之處、國際對標、本盟建議。

兒少代表 1/3 是否過高?會不會影響委員會專業性?

國際趨勢是兒少實質參與(挪威 Barneombudet 1981、芬蘭、冰島、瑞典等北歐諸國均採實質參與制)。CRC 第 12 條與一般性意見第 12 號明確要求兒少實質參與。1/3 並非援引任一國家既定比例,而是本盟提出的最低制度門檻,確保兒少聲音不被多數決稀釋。「專業性」與「兒少代表」非二擇一,1/3 兒少代表搭配 2/3 專業委員即可達成雙軌。

跟兒福聯盟、人本基金會的主張有何不同?

兒福聯盟主張「行政院增設兒少事務委員會 + 衛福部三級兒家署」;本盟主張「升格為兒童家庭部」(二級機關);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2026 年 5 月 20 日記者會主張兒少工作者管理之七項補強。三方主張可分層整合:結構整合(本盟)+ 跨部會委員會(兒盟)+ 兒少工作者管理(人本)。三團體都不認為三級署為終點,是不同層級的相同方向。

自殺率上升的數據怎麼解釋?

依衛福部統計處性別統計資料,14 歲以下兒少自殺死亡率自 2017 年(民國 106 年)每 10 萬人 0.1 人,升至 2023 年(民國 112 年)0.9 人之高峰;2024 年(民國 113 年)雖回落至 0.7 人,但仍明顯高於 2017 年低點。15-24 歲青年自殺死亡率亦由 2014 年 5.1 升至 2023 年 10.7,近十年內已近翻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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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盟提供四份完整文件,可直接引用、轉發、印製:

參考文獻

  1. 衛生福利部(2026 年 4 月 21 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總說明(118→165 條)。衛福部社家署官網。https://www.sfaa.gov.tw/
  2. 衛生福利部(無日期)。組織沿革。衛福部官網。https://www.mohw.gov.tw/
  3. 監察院(2025 年 5 月 29 日)。針對剴剴案糾正衛福部、新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監察院糾正案文。https://www.cy.gov.tw/
  4.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2010 年 2 月 3 日修正公布)。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102
  5. 兒童權利公約(CRC)。聯合國(1989)。https://www.ohchr.org/en/instruments-mechanisms/instruments/convention-rights-child
  6. UN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2003). General Comment No. 5: General measures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Arts. 4, 42 and 44, para. 6). CRC/GC/2003/5. https://www.refworld.org/legal/general/crc/2003/en/35766
  7. UN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2002). General Comment No. 2: The role of independent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 i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GC/2002/2. https://www.refworld.org/legal/general/crc/2002/en/35797
  8.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26 年 4 月 21 日)。兒少權法修正草案預告。https://www.sfaa.gov.tw/
  9. 日本內閣府こども家庭庁(2023)。こども家庭庁設置法(令和 4 年法律第 75 號)。https://www.cfa.go.jp/
  10. Government of Ireland. (2013). Child and Family Agency Act 2013. Tusla – Child and Family Agency. https://www.tusla.ie/
  11. UK Government. (1989). Children Act 1989.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89/41 & Children Act 2004.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4/31
  12. 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25)。15-24 歲青年自殺死亡率歷年統計、12-17 歲青少年自殺死亡占比、14 歲以下兒童自殺死亡個案數。https://www.mohw.gov.tw/dl-97061-906ba22d-1642-4daa-9d42-675279ac78e6.html
  13. 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2025)。台灣青少年心理健康調查報告。https://www.children.org.tw/
  14. 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2026 年 5 月 20 日)。兒少工作者管理七項補強建議記者會。https://hef.org.tw/
  15. UN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2013). General Comment No. 15: On the right of the child to the enjoyment of the highest attainable standard of health (Art. 24). CRC/C/GC/15. https://www.refworld.org/legal/general/crc/2013/en/95107
  16. UN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2009). General Comment No. 12: The right of the child to be heard. CRC/C/GC/12. https://www.refworld.org/legal/general/crc/2009/en/70207
  17. UN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2021). General Comment No. 25: On children's rights in relation to the digital environment. CRC/C/GC/25. https://www.ohchr.org/en/documents/general-comments-and-recommendations/general-comment-no-25-2021-childrens-rights-relation
  18. United Nations. (1985). United Nations Standard Minimum Rul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venile Justice ("The Beijing Rules"). https://www.ohchr.org/en/instruments-mechanisms/instruments/united-nations-standard-minimum-rules-administration-juvenile
  19. Council of Europe. (2010). Guidelines of the Committee of Ministers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 on child-friendly justice. https://rm.coe.int/16804b2cf3
  20. Government of Norway. (n.d.). Barneombudet (Norwegian Ombudsman for Children, established 1981). https://www.barneombudet.no/
  21. UNICEF. (n.d.). Public Finance for Children (PF4C) Framework. https://www.unicef.org/social-policy/public-finance-children
  22.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2025 年 1 月 20 日)。兒童權利監測指標集(定稿版)。https://nhrc.cy.gov.tw/
  23. 國教行動聯盟(2026 年 5 月 19 日)。兒少權法 165 條完整書面修法意見 國教盟版 v2 深度版(69 頁)。本頁附下載連結。
  24. 國教行動聯盟、台灣心理健康聯盟(2026 年 5 月 12 日)。兩會聯合呼籲:兒少權法雙條同修升格兒童家庭部。記者會新聞稿。
  25. 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993). Convention on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Co-operation in Respect of Intercountry Adoption. 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full-text/?cid=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