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權法 §46 心理健康§59 數位環境怎麼修才接得住這一代?

📅 2026 年 5 月 19 日 ✍️ 國教行動聯盟 × 台灣心理健康聯盟(5/12 聯合呼籲) 審稿:王瀚陽 理事長 分類:心理健康+數位環境

30 秒掌握重點

因為心理健康危機是這一代兒少正在經歷的事,但 §46 只有「應規劃」三個字,沒有跨部會協調機制、ACEs 篩檢、學校心理整合、自殺防治整合之執行細節;§59 未明定平台預先安全設計義務、深偽影像專條、AI 風險防制。 本盟與台灣心理健康聯盟、家庭韌性行動聯盟於 2026 年 5 月 12 日聯合呼籲:§46 應於母法明列五項補強要件、§59 應補強平台預先安全設計;二者皆連動國教盟之雙條同修主張(讓有部會層級的主管機關真正能跨部會協調)。

本土數據之急迫性:這一代兒少正在發生什麼?

§46 心理健康促進與自殺防治:本盟五項補強建議

補強項目本盟主張國際對標
① 跨機關協調機制 於 §46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召開跨衛福、教育、社政之兒少心理健康跨部會協調會議,建立個案轉介與資源整合機制。 WHO/UNICEF Mental Health of Children Service Guidance(2024);日本こども家庭庁健康成育局之跨部會整合[4]
② ACEs 篩檢機制 於 §46 補列不利童年經驗(ACEs)篩檢機制,由教育主管機關於國中入學時、高中入學時各進行一次篩檢,高 ACEs 兒少應有心理健康支持資源。 美國 CDC ACEs Public Health Strategy;加州 2020 起學校 ACEs 篩檢試點[5]
③ 學校心理健康整合 於 §46 明定學校輔導教師與校外心理諮商之轉介機制;高中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員額與兒少比之最低標準應入子法。 芬蘭學校心理健康諮商員(每 800 學生 1 人);英國 NHS 學校心理健康支援團(Mental Health Support Teams)[6]
④ 自殺防治整合 於 §46 明定兒少自殺案件之回溯調查機制;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公布兒少自殺死亡之系統性檢討報告。 英國 National Confidential Inquiry into Suicide and Safety(NCISH);澳洲 National Suicide Prevention Strategy[7]
⑤ 跨部會升格 §46 之執行成效有賴跨部會協調。本盟主張連動 §2 升格為兒童家庭部、§3 增訂跨部會統整權限,讓 §46 有真正能跨部會協調的中央主管機關。 日本こども家庭庁設置法第 5 條之跨省廳勸告權;愛爾蘭 Tusla 之 inter-agency 協作法定基礎[8]

「§46 是這次修法最重要的新增條之一。但只有「應規劃」三個字,沒有寫怎麼做、跨衛福、教育、家庭的部門怎麼合作、學校輔導老師夠不夠用——這對心理健康危機中的這一代兒少是不夠的。」

—— 國教行動聯盟青年部 林韋伶(北區公聽會發言)

§59 數位環境保障:本盟五項補強建議

§59 規範網路內容防護,仍維持「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之架構,未明定平台預先安全設計(Safety by Design)義務、深偽影像專條、AI 風險防制、兒少資料保護等。本盟主張五項補強:

補強項目本盟主張國際對標
① 平台預先安全設計 於 §59 明定大型網路平台(月活躍用戶超過特定門檻)應採預先安全設計,包括兒少帳戶之預設高隱私設定、未成年人不得使用陌生人訊息功能等。 OECD Towards Digital Safety by Design for Children(2024);歐盟 DSA 第 28 條兒少特別保護;英國 OSA 2023 之 child user safety duty[9]
② 性私密影像與深偽專條 於 §59 補列兒少性私密影像、AI 深偽(deepfake)兒少影像之專條,明定平台 24 小時內下架義務、刑事責任、被害人救濟程序。 韓國《青少年保護法》2024 修正(深偽兒少影像入罪化);英國 OSA 2023 之 mandatory takedown[10]
③ 兒少資料保護加強 於 §59 明定兒少個人資料之特別保護,包括禁止行為廣告針對未成年人、強制資料保留期限、家長同意機制。 歐盟 GDPR Article 8(兒少資料同意年齡);美國 COPPA(兒少線上隱私保護法)[11]
④ AI 風險防制 於 §59 補列 AI 工具(含 generative AI、chatbot)對兒少之風險評估義務,平台應提供未成年人友善之 AI 設定(含 AI 對話內容過濾、AI 諮詢之專業限制)。 歐盟 AI Act 之兒少特別保護條款;CRC GC No. 25 兒少數位環境權利[12]
⑤ §97 媒體報導強化 §59 補強應連動 §97 媒體報導不得揭露兒少身分(擴大條),補列網路平台之主動偵測與下架義務,並建立主管機關之直接下架令。 歐盟 DSA 之 trusted flagger;澳洲 eSafety Commissioner 下架令[13]

國際立法先例(2023-2025 重要進展)

🇪🇺 歐盟 DSA(2024 全面施行)

Digital Services Act 第 28 條明定大型平台之兒少特別保護義務。第 14 條 trusted flagger 機制可加速下架。違反者最高罰款全球年營業額 6%。

🇬🇧 英國 OSA 2023

Online Safety Act 2023 之 child user safety duty。Ofcom 為主管機關,可下令下架、要求平台採安全設計。深偽影像、性私密影像為刑事責任。

🇦🇺 澳洲 OSA 2021 + eSafety

Online Safety Act 2021 設 eSafety Commissioner 為專責主管機關。可直接對平台下達下架令。2024 起進一步強化兒少社群媒體年齡限制。

🇰🇷 韓國《青少年保護法》2024 修正

深偽兒少影像入罪化,最高刑責 7 年。平台應主動偵測並通報。對年輕用戶之夜間遊戲時間管制。

🌏 OECD Digital Safety by Design 2024

Towards Digital Safety by Design for Children(2024)報告,整合 OECD 國家之兒少數位安全立法經驗,提出平台預先安全設計之共通框架。

🇺🇳 CRC GC No. 25(2021)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意見書第 25 號「兒少數位環境權利」,為締約國立法基準。台灣作為 CRC 施行法之締約國,應對標此標準。

跨部會升格:§46 與 §59 為何需要兒童家庭部?

§46 心理健康促進涉及衛福(精神衛生)、教育(學校輔導)、社政(家庭支持)三領域;§59 數位環境保障涉及衛福(兒少保護)、數位發展部(平台規範)、教育(數位素養)、文化(內容分級)四領域。

三級「兒少及家庭支持署」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無法定勸告權、無法列席行政院會。當需要協調數位發展部、教育部、文化部等其他二級部會時,僅能依「應全力配合」之非強制協調語,無系統性執行力。

本盟主張:§46 與 §59 之執行成效,必須連動 §2 升格為兒童家庭部、§3 增訂跨部會統整權限。對標日本こども家庭庁直屬首相、設特命大臣、有法定勸告權之模式,才能讓心理健康跨衛福/教育/社政、數位環境跨衛福/數位/教育/文化之協調有制度依據。

常見問題

§46 心理健康促進是新增條嗎?為什麼還需要補強?

§46 為本次 165 條修法新增條,本盟肯定衛福部之新增。但 §46 僅 1 段文字「應規劃兒少心理健康促進與自殺防治策略」,未明列跨衛福、教育、社政之協調機制、ACEs 篩檢、學校心理整合、自殺回溯調查等具體執行條款。本盟主張於母法明列五項基本要件,避免授權密度不足。

ACEs 是什麼?為什麼要納入?

ACEs 為 Adverse Childhood Experiences(不利童年經驗)之縮寫,由美國 CDC 提出之公共衛生框架。研究證實 ACEs 與成年後之心理健康、慢性病、社會適應有顯著關聯。CDC 之 ACEs Public Health Strategy 建議學校系統性篩檢,於發現高 ACEs 兒少時提供心理健康支持。本盟主張 §46 應明列 ACEs 篩檢之執行機制。

§59 與 §97 之關係?

§59 規範網路內容防護(含網路行為觀察、申訴、上網安全教育、適齡識別、自律機制);§97 規範媒體報導不得揭露兒少身分(擴大條)。兩條皆涉及兒少數位環境之保障,本盟主張應連動修正:§59 補強平台預先安全設計義務、§97 補強網路平台之主動偵測與下架義務。對標歐盟 DSA、英國 OSA 2023。

平台預先安全設計(Safety by Design)是什麼?

Safety by Design 為 OECD 2024 報告提出之框架,要求大型平台於產品設計階段即考慮兒少安全,例如:兒少帳戶預設高隱私設定、未成年人不得使用陌生人訊息功能、未成年人不接收行為廣告等。歐盟 DSA、英國 OSA 2023 均採類似立法。台灣 §59 仍維持「委託民間團體」之事後型監督,與國際趨勢有差距。

心健盟、家庭韌性聯盟與本盟之合作關係?

2026 年 5 月 12 日,國教行動聯盟、台灣心理健康聯盟、家庭韌性行動聯盟三會聯合召開記者會,共同呼籲兒少權法雙條同修升格兒童家庭部。三會於心理健康議題上立場一致:心健盟提供精神衛生專業面向、家庭韌性聯盟提供家庭支持面向、本盟提供結構整合(雙條同修)。三會聯合主張 §46 補強應對應到中央兒少主管機關之升格。

📥 下載完整論述

v2 深度版書面意見書第六章(§46 心理健康)與第七章(§59 數位環境)完整收錄:

參考文獻

  1. 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25)。15-24 歲青年自殺死亡率歷年統計(2014-2023)。https://www.mohw.gov.tw/dl-97061-906ba22d-1642-4daa-9d42-675279ac78e6.html
  2. 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2025)。2025 年台灣青少年心理健康調查報告。https://www.children.org.tw/
  3. 監察院(2023-2025)。非自然死亡兒童個案系統性調查報告。https://www.cy.gov.tw/
  4.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UNICEF. (2024). Mental Health of Children Service Guidance. https://www.who.int/
  5.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2019). Adverse Childhood Experiences (ACEs) Public Health Strategy. https://www.cdc.gov/aces/about/index.html
  6. UK National Health Service. (n.d.). Mental Health Support Teams in Schools. https://www.england.nhs.uk/mental-health/cyp/
  7. National Confidential Inquiry into Suicide and Safety in Mental Health (NCISH). (n.d.). University of Manchester. https://sites.manchester.ac.uk/ncish/
  8. 日本內閣府こども家庭庁(2023)。こども家庭庁設置法(令和 4 年法律第 75 號)。https://www.cfa.go.jp/
  9. OECD. (2024). Towards Digital Safety by Design for Children. https://www.oecd.org/digital/towards-digital-safety-by-design-for-children.htm
  10. UK Government. (2023). Online Safety Act 2023.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23/50
  11. European Union. (2016).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Article 8. https://gdpr-info.eu/art-8-gdpr/
  12. UN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2021). General Comment No. 25: On children's rights in relation to the digital environment. CRC/C/GC/25. https://www.ohchr.org/en/documents/general-comments-and-recommendations/general-comment-no-25-2021-childrens-rights-relation
  13. European Union. (2022). Digital Services Act (Regulation (EU) 2022/2065).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2/2065/oj
  14. 國教行動聯盟、台灣心理健康聯盟、家庭韌性行動聯盟(2026 年 5 月 12 日)。三會聯合記者會新聞稿:兒少權法雙條同修升格兒童家庭部。
  15. 國教行動聯盟(2026 年 5 月 19 日)。兒少權法 165 條完整書面修法意見 國教盟版 v2 深度版(69 頁),第六章 §46 心理健康、第七章 §59 數位環境。本頁附下載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