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權法 §6 / §109 / §116 / §131 怎麼修才能保護孩子?

📅 2026 年 5 月 19 日 ✍️ 國教行動聯盟(採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主張) 審稿:王瀚陽 理事長 分類:兒少工作者管理

30 秒掌握重點

因為 §6 兒少工作者定義未涵蓋宗教教養、運動教練、補習班、托嬰等實質接觸者,§109 消極資格未列嚴重家暴、§116 雇主查證仍為「得」之授權性規範、§131 罰則未區分初犯與累犯。 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於 2026 年 5 月 20 日召開記者會擬提出之七項補強建議,本盟全面肯定並支持。本盟主張:將兒少工作者定義擴大至實質接觸兒少之所有領域,並對應澳洲 WWCC、英國 DBS、加拿大 VSC 三制度之強制查證模式。

四條怎麼修?人本基金會七項主張對應本盟五項補強

條號草案內容本盟+人本補強主張
§6
兒少工作者定義
以「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辦理兒少福利相關業務之人員」為定義。未明列宗教教養、運動教練、補習班、托嬰等領域。 定義應擴大納入服務、休閒、宗教教養機構人員、運動教練、補習班教師、托嬰機構人員(採人本主張)。對標澳洲 WWCC 涵蓋之領域。
§109
消極資格
規定有特定情事者不得擔任兒少工作者(性犯罪、毒品、暴力等)。未涵蓋嚴重家庭暴力、非人道待遇。 應補列嚴重家庭暴力、非人道待遇、機構性虐待之資格限制(採人本主張)。對標澳洲 WWCC、英國 DBS Barred List。
§116
雇主查證義務
雇主「」查證消極資格。為授權性規範,非強制義務。 」改「,並明定查證頻率(每聘僱前+每 3 年更新)與紀錄保存(5 年以上)(採人本主張)。對標澳洲 WWCC、英國 DBS、加拿大 VSC 三國皆為強制義務。
§131
雇主未查證罰則
規定雇主違反查證義務之罰則。未區分初犯與累犯。 區分初犯與累犯,加重累犯之罰則(採人本主張)。對標澳洲 WWCC 違反者最高 2 年徒刑或 24 萬澳幣罰款;英國 DBS 違反之刑事責任。
§73
強制通報義務人
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相關人員、保育人員、兒少福利人員之強制通報義務。 應同步擴大,納入宗教教養、運動教練、補習班等領域之工作者(採人本主張)。連動 §6 兒少工作者擴大定義。

國際對標:澳洲、英國、加拿大三國強制查證制度

🇦🇺 澳洲 WWCC

Working with Children Check:維多利亞州 2006 年首推,全國各州陸續實施。強制涵蓋宗教教養、運動教練、補習班、托嬰、兒少福利。違反者最高 2 年徒刑或 24 萬澳幣罰款。每 5 年更新一次。

🇬🇧 英國 DBS

Disclosure and Barring Service Enhanced Check:涵蓋宗教與教育場域。DBS Barred List 為禁止名單,違反者面臨刑事責任。雇主之查證為強制義務。

🇨🇦 加拿大 VSC

Vulnerable Sector Check:涵蓋兒少、長者、身心障礙者之工作場域。雇主強制查證,違反者面臨民事與刑事責任。各省皆有實施。

制度面向澳洲 WWCC英國 DBS加拿大 VSC台灣現行 §116本盟主張
雇主查證✓ 強制✓ 強制✓ 強制✗「得」✓「應」
涵蓋宗教教養
涵蓋運動教練
涵蓋補習班
定期更新5 年3 年5 年未明定3 年
違反罰則最高 2 年徒刑/24 萬澳幣刑事責任民事+刑事行政罰區分初犯/累犯加重

實施配套:如何化解中小機構負擔疑慮?

常見質疑是兒少工作者管理會造成中小機構之負擔過重。對標澳洲 WWCC 18 年實施經驗,可透過三項配套化解:

① 主管機關線上查證系統

由主管機關建置統一線上查證平台,雇主免費或低成本即可查詢。減少行政負擔。

② 首次查證費用補助

政府對小型機構之首次查證費用提供補助。澳洲維多利亞州對志工查證採完全免費政策。

③ 查證頻率分級

依機構性質與接觸頻率分級。全職人員每聘僱+每 3 年更新;志工每 5 年更新;偶發接觸者首次即可。

「兒少之安全不應因『機構規模小』而打折扣。配套是設計問題,不是阻擋升級之理由。國教盟之雙條同修主張,正是為了讓中央主管機關有層級可協助地方主管機關與機構落實配套。」

—— 國教行動聯盟政策研究組

剴剴案教訓:為什麼 §73 強制通報義務人需同步擴大?

剴剴案中,照顧者之違規行為長期未被有效通報。剴剴案教訓之一是:強制通報義務人若僅涵蓋醫事、社工、教育、保育、兒少福利人員,宗教教養機構、運動教練、補習班等「實質接觸兒少」之人員若未被納入,將形成通報義務之灰色地帶。

本盟主張:§6 兒少工作者定義擴大時,§73 強制通報義務人應同步擴大,避免「資格被查證但通報義務未及」之斷層。對標愛爾蘭 Children First Act 2015 明列強制通報義務人之完整清單,涵蓋宗教神職人員、運動教練、保母、補習班教師等。

常見問題

為什麼國教盟支持人本基金會的主張?兩個團體不是不同立場嗎?

國教行動聯盟與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在兒少工作者管理議題上立場一致。人本於 2026 年 5 月 20 日召開記者會擬提出之七項補強建議,本盟全面肯定並支持,並於 v2 深度版書面意見書第五章完整收錄。本盟主張不是取代人本,而是補強:本盟提供結構整合層(雙條同修),人本提供執行細節層(兒少工作者管理)。

澳洲 Working with Children Check 是什麼?

澳洲 WWCC 為各州強制查證制度,維多利亞州 2006 年首推,全國各州陸續實施。強制涵蓋宗教教養、運動教練、補習班、托嬰、兒少福利等實質接觸兒少之領域。違反者最高 2 年徒刑或 24 萬澳幣罰款。台灣 §116 雇主查證義務之「得」改「應」即對標此制度。

§6 兒少工作者定義擴大會造成中小機構負擔嗎?

對標澳洲 WWCC 18 年實施經驗,可透過(1)主管機關提供線上查證系統(2)首次查證費用補助(3)查證頻率分級三項配套化解。人本基金會七項主張包含「配套措施」,本盟支持配套同步入法。

§116「得」改「應」之差別有多大?

「得」為授權性規範,雇主可查可不查;「應」為強制義務,雇主未查證即違法。對標澳洲、英國、加拿大三國皆為強制義務。台灣現行「得」之規定,等同於將查證責任完全交給雇主自律,無法系統性預防剴剴案類事件。

累犯罰則加重之具體建議?

本盟主張:初犯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累犯(5 年內第 2 次違反)處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累犯且造成兒少受傷者,處 75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雇主名稱。具體金額可於立法討論中協商。

📥 下載完整論述

v2 深度版書面意見書第五章完整收錄兒少工作者管理主張:

參考文獻

  1. 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2026 年 5 月 20 日)。兒少工作者管理七項補強建議記者會。https://hef.org.tw/
  2. State of Victoria, Australia. (2005). Working with Children Act 2005. https://www.workingwithchildren.vic.gov.au/
  3. UK Government. (n.d.). Disclosure and Barring Service Enhanced Check. https://www.gov.uk/government/organisations/disclosure-and-barring-service
  4. Government of Canada. (n.d.). Vulnerable Sector Check. https://www.rcmp-grc.gc.ca/en/criminal-record-checks
  5. Government of Ireland. (2015). Children First Act 2015. https://www.irishstatutebook.ie/eli/2015/act/36/
  6.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26 年 4 月 21 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總說明(§6, §109, §116, §131)。https://www.sfaa.gov.tw/
  7. 國教行動聯盟(2026 年 5 月 19 日)。兒少權法 165 條完整書面修法意見 國教盟版 v2 深度版(69 頁),第五章兒少工作者管理。本頁附下載連結。
  8. Council of Europe. (2007). Council of Europe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gainst Sexual Exploitation and Sexual Abuse (Lanzarote Convention). https://www.coe.int/en/web/children/lanzarote-conven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