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教行動聯盟 政策資料庫
Action Alliance on Basic Education (AABE)
教師議題 · 主張專頁

校事會議:三個問題,我們的答案

誰受理?誰調查?誰審?——國教行動聯盟的主張與追蹤

首次發布2026-10-08
最後更新2026-10-08
版本v1.0.1(制度每改一次,本頁更新一次)
提出單位國教行動聯盟(Action Alliance on Basic Education, AABE,民間團體)
延伸閱讀 校事會議知識專頁(制度是什麼,中立整理) 1/23 修法全紀錄(過程) 6/15 書面意見(完整建議)
第 1 幕

三個問題

謝謝每一位在教室裡認真教學的老師,也謝謝把孩子的事放在心上的家長。校事會議的討論,常停在「廢或不廢」。我們想換個問法:誰受理、誰調查、誰審,又依什麼標準?

誰受理?
誰調查?
誰審?

三個問題底下,同一條底線:依什麼標準?

我們說廢或不廢是口號;誰受理、誰調查、誰審、依什麼標準,才是制度。
第 2 幕

我們相信

再說一次謝謝:老師的專業與耐心,是孩子每天最近的保護。

我們是國教行動聯盟,一個關注國民教育與兒少權益的民間團體,也是家長端的倡議者。我們關心校事會議,因為家長希望孩子被接住,也希望老師敢於合理管教。

我們說老師安心管教,孩子有人接住——從來不是二選一。
第 3 幕

三個答案

我們說受理離開學校、用一張公開的表;調查要專職專業、有教學現場經驗;審議不能學校自己審、也不能行政獨斷,要有制衡與救濟。

誰受理?

現在是誰
學校接獲檢舉後,由校長召開受理會議,決定受不受理[2]。
10/7 改了沒
改了前端:行為顯屬不予處罰、或符合學校自訂的輔導管教辦法,學校應結案、免開受理會議;主管機關接獲顯屬不予處罰的檢舉,直接通知結案[2]。但「顯屬」怎麼判,條文沒有寫。
我們主張
受理不由個別學校單獨決定,改由地方主管機關的跨專業小組:納入教師、家長、教育實務、法律及兒少專業人員[10]。
標準在哪
一張全國一致、公開的分流檢核表;每個決定附書面理由[10]。

誰調查?

現在是誰
重大案件由校事會議調查,調查人員取自調查人才庫;經分流屬一般懲處的案件,走考核程序[1]。
10/7 改了沒
改了考核案:以校內人員調查為原則,員額編制、偏遠地區或其他特殊情形有困難時,才派校外人員[1]。重大案件的調查機制,這次沒有動。
我們主張
疑似達解聘、不續聘或停聘程度的重大案件,進入獨立、專業的調查機制;調查人員包含具有與案件相符教學經驗的人[10]。
標準在哪
調查人才庫的培訓、考核與退場機制公開透明[8]。

誰審?

現在是誰
先由學校自己的會議審議;解聘須報主管機關核准,陳情則由主管機關的審議委員會審議[8]。
10/7 改了沒
沒動。這次修正的三條,只涉前端結案、主管機關逕行結案與考核案調查[2]。
我們主張
不能學校自己審,也不能行政獨斷;要有迴避、保密與相互制衡[10],也要保留救濟。
標準在哪
分流與結案都附書面理由,不服可申復或陳情[8]。
兩端保障
  • 老師:不成立者回復名譽、被調查時的程序權利(知悉指控、取得資料、提出證據、獲得輔佐與法律協助)[8][10]。
  • 孩子:重大案件不漏接;學生及檢舉人的身分嚴格保密,並獲得必要的陪伴與支持[10]。
各方擔心什麼,我們的答案是什麼
  • 全教總在 2025-10-15 新聞稿主張:應廢除缺乏教育專業精神的校事會議調查制度[14]。我們的答案是:不廢,但把受理、調查、審議做準;調查不成立的,要回復名譽、紀錄純淨[8]。
  • 家長與兒少權益端擔心前端結案變成吃案。我們的答案是:重大案件不漏接,性別事件、刑事責任或依法應通報的案件走各自的特別法定程序[10];結案與分流都要有書面理由、有人可以復核。

這一幕只寫到「制衡與救濟」為止。其他細節,等有公開文件再補。

第 4 幕

一張表

我們說兩個人看同一案,要勾出同樣的結果。

報導者 2026-10-07 報導,國教署長彭富源強調檢核表仍在諮詢階段,但一定會做。

報導者 2026-10-07 報導(原文)[3]
教育部的表教育部要做教育部自己的表,由教育部主導,不是我們的版本。
我們研擬中的版本仍在審閱、調整,願作底稿之一。它不是教育部的表,也不是學校現在的規定。
① 硬門檻性別事件、刑事、體罰致傷等重大事由,勾到就直接成案移送
② 法定因素其餘依解聘辦法的法定因素逐項勾選
③ 裁量可依個案調整,但要附理由、簽名
④ 申復被分流掉的人有人可以問

我們要的只有兩件事:共同訂——納入家長團體、教師組織與兒少代表;公開校準——公告,並每年依統計校準[8]。

家長請留意:這張表現在不是學校的規定;你現在能做的,在第 8 幕。
研擬中、審閱中下載:審閱完成後提供。(目前檢核表狀態:研擬中、審閱中)
第 5 幕

我們做了什麼

我們說前端化解入法,與我們九月向國教署建議的方向一致。

教育部新聞稿沒有把修正歸因於任何團體,我們也不說「教育部採納我們」。下面的標色,只用在文件可以逐字對照的地方。

已部分入法與條文可逐字對照 進行中已公開預告、尚未見成果 未處理10/7 修正未涉及
  1. 1/13與全國家長團體聯盟聯合提出五大配套:受理分流檢核表、一年觀察期等[5][6]
  2. 1/23校事會議修法全紀錄政策頁[7]
  3. 6/15立法院公聽會書面意見[8]
  4. 6/29致教育部書面報告〈校事會議誰負責與如何決定調查〉[9]
  5. 7/28新聞稿:五項重訂原則[10]
  6. 9/3國教署研商會議,我們建議未達門檻案件「親師溝通先行」[11] 已部分入法 依據:解聘辦法第 8 條第 1 項寫明學校「得以親師生溝通、行政晤談」化解衝突[2];條文寫的是「得」,我們建議的是「先行」,所以是部分。
  7. 9/3受理分流檢核表——我們自 1 月起持續主張的工具[11] 未處理 依據:10/7 修正的三條條文不含檢核表[2]。
  8. 10/7教育部修正發布解聘辦法第 8 條、第 9 條之 2 與考核辦法第 6 條之 1;本聯盟 10/7 對媒體回應[1][12]
  9. 10/9依媒體報導,新制 10 月 9 日起實施(聯合報、公視 2026-10-07 報導)[16][4]
  10. 10 月底教育部檢核表初版 進行中 依據:報導者報導國教署長表示檢核表一定會做[3];截至本頁最後更新日,我們尚未看到教育部公布初版。
  11. 2027-01我們先交第一次對帳(我們的承諾,見第 7 幕)
第 6 幕

現在的局

我們說前端變快了;誰判、依什麼判、判錯誰負責,沒動。
我們肯定的四點(本聯盟 10/7 對媒體回應)
  • 教師行為顯屬依法不予處罰、或符合學校依法訂定的輔導管教規範,學校應予結案,不必再進入後續受理認定程序。
  • 學校結案必須書面說明理由。
  • 檢舉人如果不服,仍可向主管機關陳情。
  • 一般懲處案件更明確以校內人員調查為原則。
同一份回應也說:未來仍應持續檢視各校實際執行是否具有公正性與專業性[12]。
沒動的三件
  • 誰判:結案由學校決定,條文沒有寫由誰、怎麼判[2]。
  • 依什麼判:「顯屬」的判斷標準,條文與新聞稿都沒有寫;教育部說正在研訂實施指引[1]。
  • 判錯誰負責:修正條文有陳情的救濟,沒有寫判斷錯誤時的責任歸屬[2]。

四列數字 每一列都附口徑與出處;分母不同的數字,不能互相比較。

投訴案進入校事會議的比例 82% → 22% 口徑:投訴 448 件中 366 件(2025 年 1–4 月)→ 202 件中 45 件(2026 年 1–4 月),分母=投訴數。出處:教育部統計,政務次長張廖萬堅 2026-06-15 說明(聯合報報導)[13] 給讀者的翻譯:這不是「投訴沒用」,是「進會議的少了」;結案要給理由,你還可以陳情。
投訴/受理/完成調查/停聘解聘 1,372/1,124/769/26 口徑:2024-04-17 至 2025-05-30;停聘解聘 26 件,占投訴 1.9%、受理 2.3%、完成調查 3.4%。出處: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2025-10-15 新聞稿(稱取自教育部統計)[14] 我們的解讀:投訴很多,走到停聘解聘的是少數——這支持前端分流[8]。
完成調查的案件中,有不同程度成立的 約 47%(361/769) 口徑:有不同程度成立的件數占完成調查件數。出處:本聯盟 6/15 書面意見[8] 我們的解讀:完成調查的案子裡,將近一半有不同程度成立——程序有它的功能,這是我們不主張廢除的原因[8]。
依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款成案者,僅申誡以下的 53.45%(31/58) 口徑:成案 58 件中 31 件僅申誡以下。出處:國家人權委員會 2025-12-08[15] 我們的解讀:成案者有一半以上只受到申誡以下的處分,這個比例值得追問案件認定與處分是否相稱;有沒有大案小辦,要有個案資料才能判斷。
第 7 幕

我們要的六件事

我們說新制上路,我們在 2027 年 1 月先交第一次對帳:五項數據,有就填、沒有就寫教育部尚未公布。

報導者 2026-10-07 報導,教育部次長表示新制實施後半年將再進行滾動檢討[3]。

每件事兩欄:教育部已經說了什麼,我們還要什麼。「已說」只取教育部的公開文件;「要」是本聯盟的主張;其中三條(二、三、四)是本頁首次完整提出,文件庫會隨正式文件補上。

一「顯屬」判斷基準公告(會商教師組織、家長團體、兒少代表訂定)

教育部已說了什麼行為顯屬不予處罰、或符合學校自訂輔導管教辦法,學校應予結案;一般管教措施實施指引研訂中[1]。條文沒有寫「顯屬」怎麼判[2]。
我們還要什麼公告「顯屬」的判斷基準(即受理分流檢核表);訂定與每年校準,都會商教師組織、家長團體與兒少權益代表,不讓行政機關單獨作業[8]。合理管教的界線與實施指引也要說得更清楚[12]。

二結案通知同時給被害學生及其家長並告知陳情權

教育部已說了什麼學校結案,須在接獲檢舉 20 日內書面敘明理由通知檢舉人;檢舉人不服,可在收到通知次日起 30 日內向主管機關陳情[2]。條文寫的通知對象是檢舉人[2]。
我們還要什麼結案通知同時給被害學生及其家長,並告知陳情權;分流決定書面附理由,不服者得申復[8];學生及檢舉人的身分嚴格保密,並獲得必要的陪伴與支持[10]。

三不成立者名譽回復、紀錄純淨、薪給與考核不受影響入辦法

教育部已說了什麼10/7 修正的三條沒有處理名譽回復、人事紀錄與薪給考核[2]。
我們還要什麼調查不成立的,公告塗銷、人事紀錄純淨化[8],薪給與考核不受影響,三者都寫進辦法。接續 4/17 教師法修正補發停聘期間本薪[8]。

四一般懲處案校內調查的迴避與資格要件並由主管機關抽查

教育部已說了什麼一般懲處案以校內人員調查為原則;員額編制、偏遠地區或其他特殊情形有困難,才得派校外人員[1]。新聞稿與條文都沒有寫校內調查人員的迴避、資格要件,也沒有寫主管機關抽查[1][2]。
我們還要什麼校內調查人員的迴避與資格要件寫進辦法,並由主管機關抽查各校的調查執行;調查人員包含具有與案件相符教學經驗的人[10];持續檢視各校實際執行是否具有公正性與專業性[12]。

五半年至一年內公開五項數據

教育部已說了什麼新聞稿提到持續蒐集實務運作的回饋、滾動推動配套措施;沒有寫公開哪些資料[1]。
我們還要什麼實施半年至一年內,公開五項數據:前端結案、陳情結果、案件分流、調查公正、處理時間(見下方儀表)。其中前端結案、案件分流、處理時間、陳情結果四項,本聯盟 10/7 對媒體回應已提出[12]。

六依 1/13 觀察期條款「若仍有全部收案或小案大辦,啟動層級調整評估」

教育部已說了什麼這次修正的是前端結案、主管機關逕行結案與考核案調查三條[1];受理、調查與審議的層級不在其中。
我們還要什麼依 1 月的觀察期條款:若仍有全部收案或小案大辦情形,教育部應啟動層級調整評估[8]。

五項數據對帳儀表

這是我們承諾在 2027 年 1 月先交的對帳:有就填;沒有,就寫教育部尚未公布。統計期間:新制施行(2026 年 10 月)起。

前端結案:各縣市第 8 條結案件數與占比新制施行後資料:待教育部公布,2027 年 1 月本聯盟第一次對帳
陳情結果:陳情件數與翻案件數新制施行後資料:待教育部公布,2027 年 1 月本聯盟第一次對帳
案件分流:進受理會議、進校事會議的比例新制施行後資料:待教育部公布,2027 年 1 月本聯盟第一次對帳
調查公正:一般懲處案改派校外人員調查的件數與理由新制施行後資料:待教育部公布,2027 年 1 月本聯盟第一次對帳
處理時間:各階段平均天數新制施行後資料:待教育部公布,2027 年 1 月本聯盟第一次對帳
第 8 幕

你可以一起做

我們說標準公開,家長知道為什麼不受理,老師知道線在哪裡。
家長不受理(結案)通知怎麼看:先看通知書上寫的理由;不服,30 日內向主管機關陳情[2]。
老師被投訴了怎麼辦:先看本校的輔導管教辦法;被調查時的程序權利與名譽回復,見下方問答。
校長先用這張表——審閱完成後提供。據報導者 10/7 報導,國教署長表示將邀校長協會討論教育部版初版[3]。
立委質詢三問:一、「顯屬」判斷基準何時公告、會商哪些教師組織、家長團體與兒少代表訂定?二、結案通知是否同時給被害學生及其家長,並告知陳情權?三、不成立者的名譽回復、紀錄純淨、薪給與考核不受影響,何時入辦法?

常見問題:同一件事,家長問、老師問

家長問

學校說「顯屬合理管教」,把我的檢舉結案了,我該怎麼辦?

教育部 10/7 修正發布的規定:教師行為顯屬依法不予處罰,或符合學校自訂的輔導管教辦法,學校應予結案,並在接獲檢舉 20 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檢舉人。你不服的話,可在收到結案通知的次日起 30 日內,填具陳情書向學校所屬的主管機關陳情,由主管機關審議決定。「顯屬」怎麼判,條文沒有寫,這正是我們要公開標準的原因。[2]

你們說的檢核表,學校現在可以用嗎?

不能當作學校的規定。教育部要做教育部自己的表,報導者 2026-10-07 報導,國教署長彭富源強調檢核表仍在諮詢階段,但一定會做。我們研擬中的版本還在審閱,願作底稿之一,審閱完成後才提供下載。你現在能做的,是看懂通知書上的理由,不服就在期限內陳情。[3]

案子很重的話,會不會被結案擋掉?

我們的主張是重大案件不漏接:涉及性別事件、刑事責任或依法應通報的案件,依各自的特別法定程序辦理;疑似達解聘、不續聘或停聘程度的重大案件,進入獨立、專業的調查機制。學生及檢舉人的身分應嚴格保密,並獲得必要的陪伴與支持。我們研擬中的檢核表,把性別事件、刑事、體罰致傷等重大事由設為硬門檻:勾到就直接成案移送。[10]

老師問

我被檢舉了,學校會怎麼處理?

如果你的行為顯屬依法不予處罰(例如必要的強制措施、依法令的行為、業務上的正當管教),或符合學校依教師法第 32 條第 2 項訂定的輔導管教辦法,學校應予結案、不必開受理會議,並可用親師生溝通、行政晤談等方式化解衝突。先看本校的輔導管教辦法寫了什麼。「顯屬」怎麼判,條文沒有寫,我們要的是標準公開,讓你知道線在哪裡。[2]

調查後如果不成立,我的名譽怎麼辦?

10/7 修正的三條沒有處理名譽回復。4/17 教師法修正已就遭不實指控停聘的教師補發本薪;我們主張接續補上名譽回復機制:調查不成立的公告塗銷、人事紀錄純淨化。[8]

被調查時,我有哪些程序權利?

我們主張被調查的教師應知悉具體指控、取得必要資料、提出證據,並獲得輔佐與法律協助;調查程序也應有合理期限,避免任何一方長期承受不確定與標籤化。教育部新聞稿說,規劃 10 月中公布教師法律諮詢的補助要點。[10][1]

尾

文件庫與版本紀錄

我們說制度每改一次,本頁更新一次。

文件庫

版本紀錄

  1. v12026-10-08 首次發布(v1):八幕主張、六件事、對帳儀表。
  2. v1.0.12026-10-08 依異源審查修七處(公開範圍說明、處分比例解讀、儀表待填句、1 月檢視句、FAQ 起算日、9/3 定位、校長卡歸屬)。
  3. v1.1檢核表審閱完成後,補上三件套下載。
  4. 2027-01我們先交第一次五項數據對帳。

更新規則:教育部修正條文或公布指引、檢核表初版出爐、公布數據——三者任一發生,本頁就更新,並改寫頁首的「最後更新」。

三處互指

參考文獻

  1. 教育部(2026年10月7日)。教育部修正發布解聘辦法與考核辦法 簡化處理程序及維護合理管教權,兼顧學生受教權與教師教育專業〔新聞稿〕。教育部國教署。https://www.edu.tw/News_Content.aspx?n=9E7AC85F1954DDA8&sms=169B8E91BB75571F&s=FDD338EA9B7D78BF
  2. 教育部(2026年10月7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八條、第九條之二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995
  3. 嚴文廷(2026年10月7日)。從保護學生到成為教師噩夢:校事會議三次修法,能否走出信任危機?。報導者。https://www.twreporter.org/a/amendment-of-the-campus-incident-resolution-council-regulations
  4. 公視(2026年10月7日)。校事會議新制預計10/9上路 教師合理管教可直接結案。https://news.pts.org.tw/article/830378
  5. 國教行動聯盟(2026年1月23日)。別讓「小案大辦」折磨老師,也別讓「大案小辦」傷害孩子——校事會議修法全紀錄(「前情:2026-01-13 國教盟 × 全家盟聯合新聞稿」一節)。國教行動聯盟政策資料庫。〔1/13 聯合新聞稿在本聯盟官網未見獨立頁面,本條依本聯盟 1/23 政策頁的記載;媒體報導見 [6]〕https://policy.aabe.org.tw/teacher-affairs/2026-01-23-校事會議修法.html
  6. 自由時報(2026年1月13日)。教育部拍板校事會議改革 全家盟和國教盟高度肯定。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5308059
  7. 國教行動聯盟(2026年1月23日)。別讓「小案大辦」折磨老師,也別讓「大案小辦」傷害孩子——校事會議修法全紀錄。國教行動聯盟政策資料庫。https://policy.aabe.org.tw/teacher-affairs/2026-01-23-校事會議修法.html
  8. 國教行動聯盟(2026年6月15日)。校事會議該廢除嗎?國教盟:不是廢不廢,而是「分流」——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公聽會完整書面意見。國教行動聯盟政策資料庫。https://policy.aabe.org.tw/teacher-affairs/20260615-school-affairs-meeting-triage.html
  9. 國教行動聯盟(2026年6月29日)。校事會議誰負責與如何決定調查〔政策倡議書面報告〕。致教育部,副本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10. 國教行動聯盟(2026年7月28日)。教師解聘、考核辦法退回重訂 國教盟籲制度絕不能倒退!〔新聞稿〕。https://aabe.org.tw/press/2026-07-28-teacher-dismissal-rules-returned/
  11. 國教行動聯盟(2026年9月3日)。國教署解聘及考核辦法修正草案團體研商會議發言要點〔本聯盟出席代表發言要點〕。
  12. 國教行動聯盟(2026年10月7日)。對教育部修正發布解聘辦法與考核辦法之回應〔本聯盟對媒體回應;未刊於官網〕。
  13. 柯美儀(2026年6月15日)。教育部秀數據稱「校事會議案量大減」 教團不埋單籲全面廢除。聯合報。〔註:教育部政務次長張廖萬堅說明之統計〕https://udn.com/news/story/6885/9567037
  14.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2025年10月15日)。校園濫訴行政空轉 小案大辦耗盡資源〔新聞稿〕。全教總官網。副標:全教總:應廢除缺乏教育專業精神的校事會議調查制度。引用教育部統計(2024年4月17日至2025年5月30日)。https://www.nftu.org.tw/FileStorage/files/%E6%96%87%E5%AE%A3%E9%83%A8/20251015%E3%80%90%E5%85%A8%E6%95%99%E7%B8%BD%E6%96%B0%E8%81%9E%E7%A8%BF%E3%80%91%E6%A0%A1%E5%9C%92%E6%BF%AB%E8%A8%B4%E8%A1%8C%E6%94%BF%E7%A9%BA%E8%BD%89%20%E5%B0%8F%E6%A1%88%E5%A4%A7%E8%BE%A6%E8%80%97%E7%9B%A1%E8%B3%87%E6%BA%90%20%20%E5%85%A8%E6%95%99%E7%B8%BD%EF%BC%9A%E6%87%89%E5%BB%A2%E9%99%A4%E7%BC%BA%E4%B9%8F%E6%95%99%E8%82%B2%E5%B0%88%E6%A5%AD%E7%B2%BE%E7%A5%9E%E7%9A%84%E6%A0%A1%E4%BA%8B%E6%9C%83%E8%AD%B0%E8%AA%BF%E6%9F%A5%E5%88%B6%E5%BA%A6.pdf
  15. 國家人權委員會(2025年12月8日)。國家人權委員會發布「檢視校園師對生暴力處理機制」專案報告 籲請政府應改善現有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精神〔新聞稿〕。國家人權委員會。https://nhrc.cy.gov.tw/News_Content.aspx?n=9772&s=7566
  16. 柯美儀(2026年10月7日)。校事會議精進方案9日上路 教團不埋單…教育部:明年1月再檢視。聯合報。https://udn.com/news/story/6885/9801404
提出單位:國教行動聯盟(Action Alliance on Basic Education, AABE,民間團體) 理事長 王瀚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