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事會議知識專頁事實整理.不含主張
國教行動聯盟政策知識庫

什麼是「校事會議」?

一句話:當有人投訴老師,學校必須啟動的正式處理程序——全名「校園事件處理會議」。

定義

校事會議(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是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小、國中、高中職,含公私立)在接獲對教師之檢舉後,依法召開的校內會議。它負責決定:這件投訴要不要查、找誰來查(組成校外調查小組)、調查報告成不成立;如果情節嚴重到一定程度,再把案件送給「教評會」做最後決定。

三個常被誤解的基本事實

1. 校事會議不是法律設立的機關——「校事會議」四個字其實不在《教師法》裡。它是教育部依法律授權訂定的一份「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下稱「解聘辦法」;這類「辦法」屬法規命令,位階比法律低)所創設的。

2. 校事會議自己不能解聘老師——它只負責「受理、調查、審議」這幾關;真正要解聘、不續聘或停聘一位老師,還是得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決議,再報請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才算數。

3. 校事會議不處理性別事件——涉性平之案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性平三法」之程序,由性平會調查,屬另一條軌道。

法源層級

層級名稱角色
法律《教師法》(2019 年大修)規定不適任教師之事由與法律效果(第 14-16、18 條)、教評會、專審會;第 29 條授權中央訂定處理程序辦法
法規命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2020 年發布)校事會議的誕生地:受理、調查、審議之全部程序規定
法規命令《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未達解聘程度之獎懲(申誡、記過等)由考核會處理,與校事會議銜接

五個「會」,一張表分清楚

校園處理制度裡有好幾個名稱相近的委員會,先把它們放在一起看,後面三頁會輕鬆很多:

名稱一句話說明管什麼
校事會議本專頁主角:受理投訴、發動調查、審議報告教師被檢舉的「程序入口與調查」
教評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各校原有的教師人事決議機關解聘、不續聘、停聘的「最終校內決議」
考核會(成績考核委員會)處理未達解聘程度的一般獎懲申誡、記過、考績(小案的出口)
性平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別事件的專屬調查機關性平案件——不走校事會議
專審會(教師專業審查會)設在縣市主管機關的專業協處機制「教學不力」案件的調查與輔導

它為什麼誕生?

2019 年以前,不適任教師案件主要由各校教評會處理。社會(尤其家長與兒少團體)長期批評「師師相護」——教師佔多數的教評會查自己的同事,難以取信於人;另一方面,校園裡確實存在體罰、霸凌學生的重大個案(見第四頁案例)。

2019 年《教師法》大修回應此批評:不適任處理分級化、教評會處理重大案件時須增聘校外委員、增設教師專業審查會。2020 年教育部據此發布解聘辦法,校事會議制度正式上路——設計初衷是「正式、透明地處理對教師的投訴,保障學生權益」。

此後爭議的核心,不在初衷,而在運作:哪些案件該進入這套重程序?程序對教師的負擔有多大?重大案件處理得夠不夠?——詳見第四頁。

校事會議處理哪些事?

解聘辦法第 2 條把「教師疑似違法事件」分流為五款,其中由校事會議調查的主要是:

進校事會議的類型

體罰、霸凌學生、不當管教致生損害等「非性平之師對生不當對待」,以及其他依教師法應解聘、不續聘、終局停聘之疑似情形(教師法第 14-16、18 條相關款次)。

不進校事會議的類型

涉刑事判決確定者依判決認定;性別事件依性平三法由性平會調查;未達解聘程度之一般獎懲事項,依考核辦法由考核會處理。

誰可以檢舉?

依現行規定(2026 年 1 月修正後):被害學生本人、法定代理人(通常是家長)、實際照顧學生的人都可以向學校檢舉;其他知道這件事的人(第三方)也可以。檢舉要用真實姓名提出(2026 年 1 月修法已取消匿名檢舉)、把事情經過寫清楚;用口頭講的,由學校協助寫成書面。此外,警政、社政、衛生機關的通知也算檢舉;媒體報導經主管機關認定後通知學校處理的,同樣算。

本頁為公開法規與資料之事實整理,法條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公布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