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事會議怎麼進行?
一件投訴,從進門到結案的完整路線圖(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下稱「解聘辦法」——2026 年 1 月修正後現制)。
用一個假想案例走一遍
(以下為理解輔助之虛構情境,非真實個案。)
第 1 步.檢舉:小華的媽媽認為導師罰站處罰過當,具名向學校提出書面檢舉。
第 2 步.受理:校長邀外聘專家、教師代表、家長代表開受理會議——三人無記名投票認定「有調查必要」,學校在 20 日內書面通知媽媽:受理。
第 3 步.開會:受理後 7 個工作日內召開校事會議,決議組調查小組。
第 4 步.調查:三位校外委員(含一位法律專家)訪談小華、媽媽、導師與目擊師生(全程錄音;導師找了一位輔佐人陪同),兩個月內完成報告。
第 5 步.審議:校事會議審議報告——認定罰站「不當但未達解聘程度」,決議移送考核會。
第 6 步.出口:考核會依考核辦法決議申誡一次;導師不服,可走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若調查認定情節重大,則改送教評會決議解聘,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審議的六種可能結局
調查報告回到校事會議後,依法只能做出以下六種決議之一(解聘辦法第 25 條):
| 決議 | 適用情形 | 下一站 |
|---|---|---|
| 移送教評會(解聘/不續聘級) | 涉教師法第 14-16 條重大事由 | 教評會 → 主管機關核准 |
| 移送教評會(停聘級) | 涉教師法第 18 條終局停聘事由 | 教評會 → 主管機關核准 |
| 申請專審會輔導 | 教學不力但有輔導改善可能 | 縣市專審會 |
| 學校自行輔導 | 同上,情節較輕 | 校內輔導機制 |
| 移送考核會 | 確有疏失但未達解聘程度 | 申誡、記過等一般獎懲 |
| 予以結案 | 無上述情形(不成立) | 程序終結 |
法定時限一覽
| 程序 | 時限 | 依據(解聘辦法) |
|---|---|---|
| 受理與否之書面通知 | 接獲檢舉之日起 20 日內 | 第 9 條 |
| 校事會議召開 | 受理後 7 個工作日內 | 第 12 條 |
| 調查報告完成 | 調查小組首次會議起 2 個月內,得延長 2 次、每次 1 個月 | 第 21 條 |
| 性平事件移送教評會 | 調查確認之日起 10 日內提教評會(性平會軌道) | 第 35、36 條 |
| 終局處理之通知 | 作成後 10 日內書面通知行為人,載明救濟方法 | 第 47 條 |
誰在程序裡?
學校端
校長(召集受理會議與校事會議,均無表決權)、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行政人員代表。學校同時要保密——如果洩漏檢舉人、被檢舉老師或被害人的身分,不只要負行政責任,還可能要負刑事責任。
校外端
調查人才庫專家(由主管機關建置、培訓)、外聘調查小組(全數外聘)、輔佐人(當事人受訪時得邀,至多 2 人)、主管機關(核准權、審議委員會、第 9 條之 2 不受理權)。
流程與時限依 115 年 1 月 12 日修正發布之解聘辦法整理;個案適用以主管機關及法規原文為準。性別事件流程(性平會軌道)不在本圖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