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事會議知識專頁事實整理.不含主張
國教行動聯盟政策知識庫

校事會議怎麼進行?

一件投訴,從進門到結案的完整路線圖(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下稱「解聘辦法」——2026 年 1 月修正後現制)。

1. 檢舉進入學校 具名書面/言詞檢舉.機關通知及認定之媒體報導視同檢舉 2. 受理會議(校長召開) 成員:外聘調查人才庫專家 1 人+校事會議之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各 1 人 無記名投票表決;校長僅得表示意見、無表決權 接獲檢舉之日起 20 日內書面通知是否受理(不受理應敘明理由) 不予受理 5 款事由.檢舉人 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涉一般獎懲 改依考核辦法 由考核會處理 3. 校事會議(5 人) 校長(無表決權)、外聘專家學者、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行政人員代表 受理後 7 個工作日內召開,決議調查方式 4. 外聘調查小組調查 主管機關自人才庫推舉 3-5 倍人選,學校遴選 3 或 5 人,全部外聘 應含法律專家學者至少 1 人(偏遠地區學校除外);訪談全程錄音錄影 受訪當事人得邀輔佐人陪同(至多 2 人) 首次會議起 2 個月內完成報告,得延長 2 次、每次 1 個月(最長 4 個月) 5. 校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 六種決議:移送教評會(解聘級/停聘級).申請專審會輔導.自行輔導 移送考核會(未達解聘程度).予以結案 6. 教評會審議(法定門檻) 依教師法第 14-16、18 條之事由與門檻決議解聘、不續聘或停聘 行為人陳述意見前,學校至遲 7 日前主動提供調查報告 7. 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解聘、不續聘、終局停聘須經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另設審議委員會受理陳情 救濟途徑 教師:申訴(申評會)、再申訴、行政訴訟;115 年 4 月修法後, 遭不實指控停聘者調查期間之本薪(俸)應予補發

用一個假想案例走一遍

(以下為理解輔助之虛構情境,非真實個案。)

第 1 步.檢舉:小華的媽媽認為導師罰站處罰過當,具名向學校提出書面檢舉。

第 2 步.受理:校長邀外聘專家、教師代表、家長代表開受理會議——三人無記名投票認定「有調查必要」,學校在 20 日內書面通知媽媽:受理。

第 3 步.開會:受理後 7 個工作日內召開校事會議,決議組調查小組。

第 4 步.調查:三位校外委員(含一位法律專家)訪談小華、媽媽、導師與目擊師生(全程錄音;導師找了一位輔佐人陪同),兩個月內完成報告。

第 5 步.審議:校事會議審議報告——認定罰站「不當但未達解聘程度」,決議移送考核會

第 6 步.出口:考核會依考核辦法決議申誡一次;導師不服,可走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若調查認定情節重大,則改送教評會決議解聘,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審議的六種可能結局

調查報告回到校事會議後,依法只能做出以下六種決議之一(解聘辦法第 25 條):

決議適用情形下一站
移送教評會(解聘/不續聘級)涉教師法第 14-16 條重大事由教評會 → 主管機關核准
移送教評會(停聘級)涉教師法第 18 條終局停聘事由教評會 → 主管機關核准
申請專審會輔導教學不力但有輔導改善可能縣市專審會
學校自行輔導同上,情節較輕校內輔導機制
移送考核會確有疏失但未達解聘程度申誡、記過等一般獎懲
予以結案無上述情形(不成立)程序終結

法定時限一覽

程序時限依據(解聘辦法)
受理與否之書面通知接獲檢舉之日起 20 日內第 9 條
校事會議召開受理後 7 個工作日內第 12 條
調查報告完成調查小組首次會議起 2 個月內,得延長 2 次、每次 1 個月第 21 條
性平事件移送教評會調查確認之日起 10 日內提教評會(性平會軌道)第 35、36 條
終局處理之通知作成後 10 日內書面通知行為人,載明救濟方法第 47 條

誰在程序裡?

學校端

校長(召集受理會議與校事會議,均無表決權)、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行政人員代表。學校同時要保密——如果洩漏檢舉人、被檢舉老師或被害人的身分,不只要負行政責任,還可能要負刑事責任。

校外端

調查人才庫專家(由主管機關建置、培訓)、外聘調查小組(全數外聘)、輔佐人(當事人受訪時得邀,至多 2 人)、主管機關(核准權、審議委員會、第 9 條之 2 不受理權)。

流程與時限依 115 年 1 月 12 日修正發布之解聘辦法整理;個案適用以主管機關及法規原文為準。性別事件流程(性平會軌道)不在本圖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