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沿革:這個制度一直在改
六年六個關鍵節點——每一次修法,背後都有一個觸發事件。
2019 年 6 月:《教師法》大修——制度的地基
改了什麼:全文修正為 53 條(2020 年 6 月 30 日施行)。不適任教師處理依情節分級(終身不得聘任/一至四年/解聘或不續聘/停聘);教評會處理重大案件須增聘校外學者專家,使未兼行政教師低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增設「教師專業審查會」。
為什麼:回應社會對教評會「師師相護」的長期批評——教師佔多數的委員會查自己同事,公信不足。
2020 年 6 月:解聘辦法發布——校事會議誕生
改了什麼:教育部依教師法第 29 條授權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下稱「解聘辦法」),建立「檢舉→受理→校事會議→調查小組→教評會」的標準流程;調查小組引入外部專家。
為什麼:把 2019 年修法講的「怎麼處理不適任教師」,變成一套固定、可追蹤的標準流程,讓每一件投訴都有正式的處理軌道。
2024 年 4 月:調查小組全數外聘
改了什麼:修正發布,調查小組成員改為全部外聘(原得由校內人員參與),由主管機關自人才庫推舉 3-5 倍人選供學校遴選。
觸發事件:2023 年台中某高中學生遭師長長期針對(搜身、搜書包、栽贓)後輕生,校內初次調查認定「不涉霸凌」遭外界批評輕放;家長申復重啟調查後翻案、霸凌成立,涉案人員受撤職等處分。本案成為「調查不能再由校內自己人做」的關鍵案例(中央社 2024 年 4 月報導)。
2026 年 1 月:受理制度大改——也點燃最大爭議
改了什麼(1 月 12 日修正發布):
1. 刪除匿名檢舉——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一律不受理;
2. 受理會議改制——校長邀外聘專家 1 人+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各 1 人無記名投票決定是否受理,校長不參與表決;
3. 媒體報導須經主管機關認定後通知學校,始視同檢舉;
4. 新增親師生溝通機制(第 1 條之一)、主管機關得逕行不受理(第 9 條之 2)、與考核辦法之銜接(第 9 條之一、考核辦法第 6 條之一);
5. 受訪當事人得邀輔佐人(至多 2 人)。
各方反應(依時序):1 月 13 日,家長團體(國教行動聯盟、全國家長團體聯盟)提出受理分流檢核表、一年觀察期等五大配套建議;1 月 19 日,教育部長鄭英耀受訪表示「終極目標是廢除校事會議、回到教評會」,惟修法難一次到位;1 月 21 日教育部聲明「無廢除規劃、半年檢視」;1 月 25 日,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於教育部旁發起「廢惡法、救教育」行動,逾千名教師到場,提出五大訴求:廢除校事會議並檢討解聘辦法存廢、嚴格檢視調查人才庫、建立合理過濾機制、恢復受不當調查教師之名譽、部長若無力解決應下台(聯合報、自由時報 2026 年 1 月報導)。
2026 年 4-6 月:補薪修法、改善數據與半年檢視
4 月 17 日:立法院三讀《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教師遭不實指控停聘者,調查期間之本薪(俸)應予補發;全教總表示名譽回復等權益仍待補(聯合報報導)。另據中央社 4 月報導,「冤案補償」(停聘調查獲清白者補發本俸與學術研究費)已納修法研議。
5 月底-6 月:教育部次長張廖萬堅受訪表示,新制上路後(2-5 月)進入校事會議之投訴比例「只剩 2 成左右」、整體投訴量較去年同期約減半(中央廣播電臺 6 月 9 日)。時間基準提醒:次長說新制「2 月上路」,但其實是 1 月 12 日修正發布、媒體多寫 1 月中旬施行;引用這段期間時要留意起算點。
6 月 15 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解聘辦法與考核辦法召開公聽會;教育部承諾之「半年檢視」窗口同步到期。制度走向,現在進行式。
2026 年 7-10 月:辦法退回、再修正發布與新制上路
7 月 27 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育部函報之《解聘辦法》部分條文與《考核辦法》第 5 條、第 6 條之 1 修正,表決通過決議,退回辦法,由教育部更正後再送立法院備查(三立新聞網 2026/7/27;中央社 2026/7/31)。
7 月 31 日:立法院院會通過上述委員會決議(中央社 2026/7/31)。
9 月:據教育部新聞稿,教育部為落實案件分流、簡化處理程序,於 9 月邀集教師、家長、校長及關心兒少權益等團體與代表及各地方政府召開研商會議,廣泛徵詢意見(教育部新聞稿 2026/10/7)。
10 月 7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解聘辦法》第 8 條、第 9 條之 2,以及《考核辦法》第 6 條之 1(教育部新聞稿 2026/10/7)。修正重點:
1. 解聘辦法第 8 條——學校接獲檢舉,教師行為顯屬第 4 條所定不予處罰之情形,或符合學校依教師法第 32 條第 2 項訂定之輔導或管教學生辦法者,學校予以結案,不再召開第 9 條會議;學校得以親師生溝通、行政晤談等方式設法化解衝突。修正條文對照表載明,學校須於接獲檢舉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檢舉人,檢舉人不服得依第 10 條提出陳情;
2. 解聘辦法第 9 條之 2——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之事件,教師行為顯屬第 4 條所定不予處罰之情形者,通知檢舉人檢舉事件結案,且不通知學校處理;
3. 考核辦法第 6 條之 1——考核案件以校內人員調查為原則;學校因員額編制、屬偏遠地區學校或有其他特殊情形,派校內人員調查有困難者,始得例外派校外人員調查。
同一則新聞稿另載教育部規劃:10 月中公布教師法律諮詢補助作業要點、10 月底公布「各級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10 月 9 日:聯合報報導上述修正「9日正式上路」;公視新聞網載為「預計10月9日正式上路」(2026/10/7)。教育部新聞稿頁面未載明生效日。
後續檢視:聯合報載教育部表示,預計「明年1月」再次檢視校事會議新制成效;報導者載教育部次長張廖萬堅表示,此次修正實施後半年將再進行滾動檢討(2026/10/7)。制度走向,仍在進行式。